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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威新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0-099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3 时 30 分在江苏省太仓市华苏中
路 15 号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明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2 名,代
表股份数为 142,365,06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52%,其中: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有 0 名,代表股份 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 28 名,代
表股份 886,3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1%,其中:除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有 28 名,代表股份 886,3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8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906,6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反对 340,400.0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6%;弃权
4,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600.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80%;反对
340,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8.4069%;弃权 4,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2,906,6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反对 340,400.00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6%;弃权
4,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 541,600.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1080%;反对
340,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8.4069%;弃权 4,3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律师王雪莲、赵垯全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