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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威新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12-30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0-10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集团”)与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
纷,公司在 2020 年 2 月被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经与公司实际控制
人周建明先生确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法院相关文件由周建明先生收取,周建
明先生认为上述事项有足额担保物,不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将上述事项
告知公司董事会,从而导致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披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苏 05 执 256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臻
    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 105 号
    被告一: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辛未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555 号上亿汽车城 63 幢 105-109 号
    被告二: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三: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被告四: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五:周建明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
付的保贴票款 63,868,547.62 元,欠息 8,700,061.70 元(暂算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 0.5‰计算欠息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
72,568,609.32 元;
    (2)判令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 893,586 元;以上二项诉请暂合计 73,462,195.30 元;
    (3)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
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1,910 万股股份(证券代码 300325)及孳息(含送
股、分红、派息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4)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第一、二项全部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2020]苏 05 执 257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臻
    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 105 号
    被告一: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介元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区青岛东路 1-2 号 6 幢
    被告二: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三: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被告四: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五:周建明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
本金 70,000,000 元,欠息 5,318,809.03 元(含利息、罚息、复利,现暂算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化 9%计算罚息、复利至
实际支付之日),合计 75,318,809.03 元;
    (2)判令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
案支出的律师费用 921,088 元;以上二项诉请暂合计 76,239,897.03 元;
    (3)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
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1,910 万股股份(证券代码 300325)及孳息(含送
股、分红、派息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4)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
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北侧的不动产及其孳息(不动产
权证号:驻市国用 2016 第 9056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5)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应承担第一、二项全部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2020]苏 05 执 258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臻
    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 105 号
    被告一: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二: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工业园区运河路 1 号
    被告三: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被告四: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五:周建明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33,200,000 元,欠息 2,185,207.72 元(含利息、罚息、复利,现暂算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化 8.25%计算罚息、复利至实
际支付之日),合计 35,385,207.72 元;
    (2)判令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保
贴票款 42,971,216.28 元,欠息 6,101,889.13 元(现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
自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利率 0.5‰计算欠息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
49,073,105.41 元;
    (3)判令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支
出的律师费用 1,012,483 元;以上三项诉请暂合计 85,470,796.13 元;
    (4)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
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299 号 19 处不动产及其孳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
项优先受偿;
    (5)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
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1,180 万股股份(证券代码 300325)及孳息(含送
股、分红、派息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6)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名下
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工业园区运河路 1 号 2 幢等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为:苏
2016 宁高不动产第 0008700 号)及其孳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
受偿;
    (7)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二及
第三项中的 4,300 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承
担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2020]苏 05 执 259 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臻
    住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邓尉路 105 号
    被告一: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善忠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长寿北路 66 号
    被告二: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三: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四:周建明
    2、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
本金 44,000,000 元,欠息 3,051,362.44 元(含利息、罚息、复利,现暂算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自次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化 9%计算罚息、复利至
实际支付之日),合计 47,051,362.44 元;
    (2)判令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
本金 56,000,000 元,欠息 3,890,495.20 元(现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15 日,自次
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化 9%计算罚息、复利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
59,890,495.20 元;
    (3)判令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
案支出的律师费用 1,202,609 元;以上三项诉请暂合计 108,144,466.64 元;
    (4)判令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
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299 号的 24 套不动产及其孳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
款项优先受偿;
    (5)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
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第一、二、三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决情况
    (一)(2020)苏 05 执 256 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 2020 年 3 月 6 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江苏
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 05 民初 143 号):苏州
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限期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
72,568,609.32 元。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910 万股股份(证
券代码:30032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
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2020 年 11 月 4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出具体要求《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
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苏 05 执 256
号之四,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 年 5 月 13 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生了执
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0
年 5 月 14 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
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证券外,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
行的财产。3、2020 年 5 月 14 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
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4、2020 年 6 月
17 日,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 140,862 元。5、2020
年 8 月 28 日,本院裁定拍卖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德威新材”(证券
代码:300325)无限售流通股 1,910 万股,以最高价 49,800,000 元成交,扣除
拍卖服务费 1,600 元,余款 49,798,400 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6、2020
年 11 月 2 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0 年 11
月 4 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8、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
撤回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9、2020 年 10 月 19 日,本院
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
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
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因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现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
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
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2020)苏 05 执 257 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 2020 年 3 月 6 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江苏
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 05 民初 140 号):苏州
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限期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
75,318,809.03 元。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
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驻市国用 2016 第
9056 号)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910
万股股份(证券代码:30032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德威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周建明对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追偿。2020 年 11 月 4 日,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体要求《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
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苏 05 执
257 号之四,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 年 5 月 13 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生了
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0
年 5 月 14 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
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除质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证券外,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
行的财产。3、2020 年 5 月 14 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
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4、2020 年 6 月
17 日,被执行人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 143,639 元。5、2020
年 8 月 13 日,本院裁定拍卖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德威新材”(证券
代码:300325)无限售流通股 1,910 万股,以最高价 49,350,000 元成交,扣除
拍卖服务费 1,600 元,余款 49,348,400 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6、2020
年 10 月 30 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0 年 11
月 4 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8、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
撤回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9、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了
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 XX 雪松大道与 XX 大道交叉口西北侧
的不动产【权证号:驻市:驻市国用 XXXT 第**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2023
年 3 月 4 日止)】。10、2020 年 10 月 30 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在执
行过程中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因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现
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
条件。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
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
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2020)苏 05 执 258 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 2020 年 3 月 6 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江苏
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 05 民初 142 号):德威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
84,458,313.13 元。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持有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180 万股股份(证券代码 300325)、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
产(苏(2016)宁高不动产第 0008700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
偿。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德威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
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出
具《执行裁定书》([2020]苏 05 执 258 号):裁定冻结、划扣被告相关资产。
该案件对应的资产已处置完成,拍卖所得款项合计 8,203.05 万元,申请执行人
已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执行申请,预计将在一个月内终结执行。
    (四)(2020)苏 05 执 259 号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于 2020 年 3 月 6 日达成和解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
或盖章,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意识不足,取走公司公章并在相应笔录上盖章。江苏
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 05 民初 141 号):苏州
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限期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合计
106,941,857.64 元。如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
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车位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
偿。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苏州乾威
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苏 05 执 259 号):裁定冻结、划扣被告相关资
产。该案件对应的资产已处置完成,拍卖所得款项合计 10,512.6 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因上述诉讼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24,417.06 万元,占 2019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82%。公司控股股东正在以司法
拍卖有关资产的形式对债权人进行偿付。公司目前正在与债权人就免除公司的担
保责任进行协商,公司预计在一个月内进行解决。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