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8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 披露之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逾期金额为 6.08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76.75%,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 0585 民初 679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44,269,786.11 元,其中本金 43,212,000 元,利息 779,447.01 元,罚息 268,891.47 元,复利 9,447.63 元(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610,598 元(以上两项合计 44,880,384.11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 4、5 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21]苏 0585 民初 681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48,464,405.76 元,其中本金 47,358,000 元,利息 398,351.25 元,罚息 700,189.54 元,复利 7,864.97 元(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652,544 元(以上两项合计 49,116,949.76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 4、5 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2021]苏 0585 民初 683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43,248,442.86 元,其中本金 41,672,000 元,罚息 1,560,442.76 元,复利 16,000.09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600,384 元(以上两项合计 43,848,826.86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 4 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 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 1 名下质押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 2、3、4 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2021]苏 0585 民初 685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8,397,111.2 元,其中本金 8,221,874.74 元,罚息 172,784.13 元,复利 2,452.33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235,842 元(以上两项合计 8,632,953.2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 4、5 名下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 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被告 1 的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2021]苏 0585 民初 688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 1 ) 判 令 被 告 1 归 还 原 告 借 款 本 息 47,974,093.51 元 , 其 中 本 金 46,771,645.27 元,利息 191,798.75,罚息 1,001,273.26 元,复利 9,376.23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 1 承担律师费 647,640 元(以上两项合计 48,621,733.51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 4、5 名下的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 2、3 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吉长龙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 44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苏州德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枫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 24 幢 301 室 被告 4:周建明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被告 6: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编号为 HTZ322997300LDZJ202000129 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 3,900 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5 日为 599,216.36 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编号为 HTZ322997300LDZJ202000207 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 6,000 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5 日为 846,921.18 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 1,170,130 元(以上 1、2、 3 合计 101,616,267.54 元); (4)请求判令被告 2、3、4 对被告 1 的上述 1、2、3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5)请求判令被告 5 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 还被告 1 的上述 1、2、3 债务; (6)请求判令被告 6 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 还被告 1 的上述 1、2、3 债务; (7)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 1 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账号 32201997336049000753)内的资金享有质权,被告 1 以上述资金优先偿还上述 1、 2、3 项债务;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七)[2021]苏 0591 民初 986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凌勇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280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编号[2020 年恒银苏借字第 17009290011 号]《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本 金人民币 39,500,000 元 ,并支付利 息人民币 481,662.86 元、复利人民币 2548.63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并主张 计收利息、罚息、复利至起诉立案之日,立案之日后对未付本金主张罚息、对未 付利息主张复利, 并按照合同约 定计算至还清 之日止),合 并人民币 39,984,211.49 元; (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八)[2021]苏 0106 民初 190 号 1、受理机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负责人:李岩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12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惠明 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山园区外环西路 被告 4: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蔡州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东北角 被告 5: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300 万元、借款 期内利息 940,010.8 元、逾期罚息 0 元、复利 74.43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主张至被告一偿还全部 本息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第二、三、四、五被告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3)对被告一前述第 1 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五提供质押的其持有的深 圳市华商鼎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 1,000 万元及其享 有的财产份额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的价款在 2,300 万元本金及相 应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有限受偿; (4)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2021]苏 0585 民初 782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周文杰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 2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被告 5: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被告一共结欠原告 借款本金 4,560 万元和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52.323997 万元,暂计 4,612.323997 万元。 (十)[2021]苏 0585 民初 785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周文杰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 2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被告 5: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被告一共结欠原告 借款本金 4,481.6 万元和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38.59667 万元,暂计 4,520.19667 万元。 (十一)[2021]苏 0585 民初 787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周文杰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 2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被告 5: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截至 2021 年 1 月 6 日,被告一共结欠原告 借款本金 4,344.5 万元和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51.670451 万元,合计 4,396.170452 万元。 二、诉讼进展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 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 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 日常生产经营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削弱。截至本公告披 露之日,公司累计本金逾期金额为 60,812.07 万元,上述事项对公司的现金流造 成不利影响,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存在被法院冻结/查封的风险。上述事项 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 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 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