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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威: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3-05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5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周建明、德威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2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周建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
持有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372,256,367 股股份,
占德威新材总股本的比例为 37.2%,是德威新材的控股股东。德威投资持有的股
份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4 月 19 日和 4 月 26 日被司法冻结 9,750 股、
175,000,000 股、197,246,617 股。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的信息属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需要及时进行临时公告的重大事
件。德威投资未及时、主动告知德威新材该事项,德威新材未及时查询控股股东
股份冻结事项,迟至 2019 年 6 月 6 日才披露该重大事件。
    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知悉上述事项但未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德威投资未及时、主动告知德威新材其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德威新材未及时查询并披露
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德威投资、德威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
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
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确保公司合规运作,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