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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威: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 法有效。
    2、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之情 形,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
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
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
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四、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等做了事前
审核,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订的 2020 年度审计计
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则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出具的审计
规则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会对 2020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独立董事尊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
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客观
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此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
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希望公司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项,维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的规定开展经营,公
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八、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进行的
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
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对外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已经支付和资产
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
    2、2020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通过对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对于违反规定程序的对外担保,我们
认为公司要极力督促相关借款人尽快偿还有关债务,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十、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胡晓明、李晓、吴长顺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