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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威: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21-04-28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说明

2020 年度
 关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2409 号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威新材”)2020 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并于 2021 年 04 月 2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2405 号无法
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
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
    (一)应收票据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德威
新材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人民币 138,011.77 万元,
其中包括逾期未兑付的票据余额人民币 98,011.77 万元,均为商业承
兑汇票。逾期票据的出票方为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州
德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舟惟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科化工有限公司
和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德威新材管理层对上述应收商业承兑
汇票按 50%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 49,005.8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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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威新材管理层未提供有关上述逾期应收票据商业理由的合理
解释和支持性证据,也未提供催款计划和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依据。
因此,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票据的商业实质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合理性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金
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二)预付账款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六)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德威
新材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账款余额为人民币 9,281.15 万元,包括预
付扬州安顺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利”)余额人民币 5,381.05
万元,预付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
余额人民币 805.70 万元。
    安顺利系德威新材本年度新增供应商;菲尔普斯为德威新材常年
供应商,上年末无预付款项余额,其作为出票方的商业承兑汇票于
2020 年末已逾期。截至本报告日,德威新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收到
与上述预付款项相关的货物。德威新材管理层未就上述预付款项的商
业合理性提供合理解释和支持性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上述预付账
款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
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三)对外担保相关事项
    如财务报表五、(三十三)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德威
新材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 8,540.87 万元,其中包
括与对外担保相关的预计负债人民币 5,667.01 万元。如财务报表附注
十三、(四)所述,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德威新材未履行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对外提供的违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2,274.93 万
元,已确认相关预计负债人民币 5,667.01 万元。
    由于德威新材对外担保审批和公章使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我们无法确认德威新材管理层提供的对外担保清单的完整
性,因此,我们无法就相关预计负债的完整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财务报表相关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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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德威新材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 2020114 号)。《调查通知书》指出,“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截至本报告日,上述调查尚未形成最终结论,因此,我们无法判
断立案调查事项对德威新材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持续经营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受限货币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45,856,850.64 元,已
逾期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568,034,173.90 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
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
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由于德威新材管理层
未就偿债计划的可行性提供充分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德威新材
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
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
示意见。
    上述无法发表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均产生重大且广泛的影响,
同时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综上,我们对德威新材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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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德威新材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
是否发生变化
    由于对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
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因此,我们无法确定相关事项
可能的影响金额,也无法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公司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

    四、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 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
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利润总额
    使用的百分比:5%
    选取依据:上市公司的税前利润为其主要风险点,因此我们选取
税前利润作为基准,同时上市公司报表使用者不确定较大,因此我们
选择较低的百分比计算重要性水平。
    计算结果:3,400 万
    上述基准及百分比较上年度未发生变化。

    五、使用限制
    本专项说明仅供德威新材公司为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力生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印爱杰



       中国上海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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