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暨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存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于近日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太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0.0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755.22%。另外,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1]苏 0585 民初 685 号、[2021]苏 0585 民初 782 号、[2021]苏 0585 民初 785 号、[2021]苏 0585 民初 787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负责人:陈建伟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 68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136,864,836.8 元,其中本金 133,328,000 元,利息 2,982,604.16 元,罚息 518,671.82 元,复利 35,560.82(利息、罚息、 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 2 )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1 承 担 律 师 费 1,352,224 元 ; ( 以 上 两 项 合 计 138,217,060.8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 4、5 名下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 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 1 名下质押的江苏和时利股份优先公司的股 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质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被告 2、3、5 对被告 1 的上述 1、2 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21]苏 05 民初 422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负责人:徐军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 5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柏松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被告 4: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会然 住所:如东县长沙镇港城村九组 被告 5: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85,520,000 元,利息 2,421,503.32 元, 罚息 313,908.5 元,复利 16,630.9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2021 年 1 月 27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 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 88,272,042.72 元;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1,050,620 元;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质押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51,032,016 股股权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抵押的位于安徽滁州上海北路 318 号厂房及土 地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四抵押的位于南通市长沙镇洋口港工业区中隔堤 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厂房及土地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2021]苏 05 民初 708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负责人:赵元新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 266 号金融港商务中心西楼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 号 1 幢 603 室 被告 3:周建明 被告 4: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后来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925 万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共 2,655,939.02 元(暂计 算至 2021 年 1 月 7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790,000 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款项合计:102,695,939.02 元) (5)判令被告四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第 1、2、3、4 项 还本付息赔偿损失等义务,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四所有的抵押给原告机器设 备等动产(详见抵押清单),并以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二、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 1、2、3、4 项还本付息赔偿损失等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三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四)[2021]苏 0585 民初 2590 号 1、受理机构:太仓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太仓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负责人:郭维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 199 号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 77 号 1 幢 603 室 被告 3: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优先公司偿还原告编号(20971000)浙商银 借字(2020)第 00401 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14,586,046.77 元、利息 408,228.17 元、罚息 51,592.01 元、复利 5,750.25 元,共计 15,051,617.20 元 (截至 2021 年 4 月 2 日);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 14,586,046.77 元 未 还 部 分 为 基 数 , 按 年 利 率 8.4825% 计 算 罚 息 , 以 利 息 408,228.17 元、罚息 51,592.01 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计算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编号(20971000)借字 (2020)第 00402 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20,730,000 元、利息 579,628.08 元、罚息 73,267.59 元、复利 8,123.14 元,共计 21,391,018.8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2 日);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 20,730,000 元 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计算罚息,以利息 579,628.08 元、罚息 73,267.59 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 8.4825%计算复利;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就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诉请 1、2、4 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五)[2021]苏 05 民初 536 号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江苏省苏州市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负责人:廖红军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上海东路 77 号五洋广场 被告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东路 99 号 被告 2: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明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郑和中路 309 号 1 幢 1901-1908 室 被告 3:周建明 4、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36,000,000 元,欠息(含复利)1,984,496.86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36,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 7.83%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 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14,860,216.67 元,欠息 4,374,104.78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14,860,216.67 元为基数,按照 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 日的利息); (3)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6,945,633.33 元,欠息 2,079,696.26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6,945,633.33 元为基数,按照 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 日的利息); (4)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6,251,070.00 元,欠息 1,871,726.64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6,251,070.00 元为基数,按照 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 日的利息); (5)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7,540,973.33 元,欠息 2,257,955.94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7,540,973.33 元为基数,按照 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 日的利息); (6)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41,524,170.62 元,欠息 12,704,320.00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41,524,170.62 元为基数,按照 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 日的利息); (7)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15,706,068.75 元,欠息 5,021,622.83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15,706,068.75 元为基数,按照 13.05%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 日的利息); (8)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123,004.00 元,欠息 51,169.66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123,004.00 元为基数,按照 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9)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680,629.70 元,欠息 283,141.96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680,629.70 元为基数,按照 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10)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1,938,452.50 元,欠息 806,396.24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1,938,452.50 元为基数,按照 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 利息); (11)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793,800.00 元,欠息 330,220.80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793,800.00 元为基数,按照 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12)判令被告一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信用证下垫款本金 3,151,191.47 元,欠息 1,310,895.65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起以 3,151,191.47 元为基数,按照 18%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 利息); (13)判令被告二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周建明对被告一上述第 1、 2、3、4、5、6、7、8、9、10、11、12 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进展 1、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 2、(1)[2021]苏 0585 民初 685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 初 685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 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8,221,874.74 元、罚息 172,784.13 元、复利 2,452.33 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 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截至重新定价日前一个 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58.5 基点加收 40%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 分行律师费 235,842 元;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 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业区中隔堤 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 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 31.75%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 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有权以被 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21]苏 0585 民初 782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 初 782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 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5,600,000 元、利息 471,996.13 元、罚息 50,242.5 元、复利 1,001.34 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 算至 2021 年 1 月 6 日,之后编号为 32010120190022733、32010120190022735《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编号为 32010120200019503 的《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85%计算至借款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 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分行律师费 629,132 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 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13,386 万元范围 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 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 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 范围内优先受偿。 (3)[2021]苏 0585 民初 785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 初 785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 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4,816,000 元、利息 385,349.51 元、复利 616.83 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6 日,之后 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85%计算至借款 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分行律师费 619,919 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 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13,386 万元范围 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 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 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 范围内优先受偿。 (4)[2021]苏 0585 民初 787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 初 787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 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43,445,000 元、利息 515,732.61 元、复利 971.91 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6 日,之后 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785%计算至借款 实际到期之日,之后均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分行律师费 607,517 元;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 告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数额 13,386 万元范围 内优先受偿; 5)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 告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如东长沙镇洋口临港工 业区中隔堤东侧、纬三路北侧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 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 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 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 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但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被司法冻结,公司 的生产经营受到不良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开展中,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 除对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的因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 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0.07 亿元。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 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本判决将不生效,公 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 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 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法院受理 判决/调 公司知悉 原告 案由 案号 涉案本金(元) 诉讼法院 诉讼进展 时间 解时间 时间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苏 05 执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款合同 63,868,547.62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256 号 月4日 月6日 月 29 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2020]苏 05 执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款合同 257 号 7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月4日 月6日 月 29 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苏 05 执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款合同 76,171,216.28 市中级人民 调解执行中 限公司 258 号 月4日 月6日 月 29 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2020]苏 05 执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款合同 10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调解执行中 限公司 259 号 月4日 月6日 月 29 日 纠纷 法院 票据付 上海银行苏州分 [2019]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19 年 6 2020 年 1 2019 年 6 款请求 23,156,805.05 终结执行 行 初 3813 号 市人民法院 月5日 月 10 日 月 15 日 权 房屋租 上海国际汽车城 [2021]沪 0114 民 上海市嘉定 2021 年 2 2021 年 4 赁合同 1,826,583.59 已开庭 未判决 发展有限公司 初 2478 号 区人民法院 月2日 月 22 日 纠纷 金融借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2 款合同 43,212,000.00 已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初 679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9日 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 [2021]苏 0585 民 47,358,000.00 江苏省太仓 已开庭 2021 年 2 未判决 2021 年 2 限公司太仓分行 款合同 初 681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9日 纠纷 金融借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2 款合同 41,672,000.00 已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初 683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9日 纠纷 金融借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款合同 8,221,874.74 已开庭 限公司太仓分行 初 685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 22 日 月9日 纠纷 金融借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2 款合同 46,771,645.27 已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初 688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9日 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2021]苏 05 民初 2021 年 2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款合同 99,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已开庭 未判决 204 号 月5日 月9日 分行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恒丰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91 民 2021 年 2 2021 年 2 款合同 39,500,000.00 工业园区人 已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苏州分行 初 986 号 月3日 月9日 纠纷 民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南京 平安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106 民 2021 年 2 2021 年 3 2021 年 2 款合同 23,000,000.00 市鼓楼区人 一审判决 限公司南京分行 初 190 号 月4日 月3日 月9日 纠纷 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款合同 45,600,000.00 已开庭 初 782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 22 日 月9日 分行 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款合同 44,816,000.00 已开庭 初 785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 22 日 月9日 分行 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款合同 43,445,000.00 已开庭 初 787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 22 日 月9日 分行 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股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2021]苏 0591 民 2021 年 3 2021 年 3 份有限公司苏州 款合同 28,600,000.00 工业园区人 尚未开庭 未判决 初 1926 号 月1日 月5日 分行 纠纷 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 中国航天汽车有 借款合 [2021]京 01 民初 2021 年 3 2021 年 3 88,200,000.00 中级人民法 已开庭 未判决 限责任公司 同纠纷 19 号 月2日 月5日 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2021]苏 05 民初 2021 年 3 2021 年 3 份有限公司太仓 款合同 272,807,500.2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274 号 月9日 月 11 日 支行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交通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 民初 2021 年 3 2021 年 3 款合同 132,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279 号 月 17 日 月 22 日 纠纷 法院 上海浦东发展银 金融借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3 2021 年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款合同 19,500,000.00 尚未开庭 未判决 初 1661 号 市人民法院 月 24 日 月 26 日 太仓支行 纠纷 金融借 苏州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3 2021 年 3 款合同 56,179,335.83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初 1662 号 市人民法院 月 24 日 月 26 日 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 金融借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4 2021 年 4 份有限公司太仓 款合同 29,000,000.00 尚未开庭 未判决 初 2060 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 22 日 支行 纠纷 民间借 [2020]渝 0112 民 重庆市渝北 2020 年 10 2021 年 2 2021 年 4 龚铭 12,500,000.00 一审判决 贷纠纷 初 27459 号 区人民法院 月9日 月4日 月 22 日 江苏太仓农村商 金融借 [2020]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0 年 10 2021 年 1 2021 年 4 业银行股份有限 款合同 50,000,000.00 调解执行中 初 6516 号 市人民法院 月 16 日 月4日 月 22 日 公司 纠纷 江苏太仓农村商 金融借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0 年 10 2021 年 1 2021 年 4 业银行股份有限 款合同 11,776,792.53 调解执行中 初 6517 号 市人民法院 月 16 日 月4日 月 22 日 公司 纠纷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 民初 2021 年 2 2021 年 4 款合同 133,328,000.00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259 号 月1日 月 30 日 纠纷 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2021]苏 05 民初 2021 年 3 2021 年 4 份有限公司太仓 款合同 85,520,000.00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422 号 月3日 月 30 日 支行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中信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 民初 2021 年 4 2021 年 4 款合同 99,250,000.00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苏州分行 708 号 月 28 日 月 30 日 纠纷 法院 金融借 浙商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85 民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4 2021 年 4 款合同 35,316,046.77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初 2590 号 市人民法院 月 28 日 月 30 日 纠纷 金融借 江苏省苏州 招商银行股份有 [2021]苏 05 民初 2021 年 3 2021 年 4 款合同 13,551,5210.37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536 号 月 31 日 月 30 日 纠纷 法院 六、其他说明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