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6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2021]苏 05 民初 274 号、[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2021]苏 05 民初 279 号、[2021]苏 05 民初 422 号、[2021]苏 05 民初 708 号)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初 2590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 期金额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39.59%。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 1、[2021]苏 05 民初 259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 05 民初 259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 133,328,000 元,并支付利 息 2,982,604.16 元、罚息 518,671.82 元、复利 35,560.82 元(该罚息、利息计 算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 (2)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032,016 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 3202000012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不动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度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 有的位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的 31.75%在最高本金额度 34,74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21]苏 05 民初 274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 05 民初 274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1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03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36,792,000 元、利息 458,743.76 元、罚息 213,141.12 元、复利 2,874.12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36,792,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 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17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3,000 万元、利息 691,193.15 元、 复利 2,311.42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12 日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 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209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2,000 万元、利息 267,960.90 元、 复利 719.91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8 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 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7275%计算的复利; (4)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19 年(太仓) 字 0096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41,767,500.2 元、利息 678,824.02 元、罚息 239,266.86 元、复利 4,128.29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0 日),及自 2021 年 2 月 2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41,767,500.2 元为基数按照 年利率 6.652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6525%计 算的复利; (5)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076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102,848,000 元、利息 3,517,815.47 元、复利 32,719.21 元(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02,848,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 罚息,以未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6)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096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2,400 万元、利息 764,995.16 元、 复利 6,879.81 元(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2,4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 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7)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编号 0110200014-2020 年(太仓) 字 01110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 1,740 万元、利息 472,696.16 元、 复利 3,880.10 元(暂计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74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 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8)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至(7) 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 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 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9)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至(7) 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 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 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 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 33.01%在最高本金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上述第(1)至(7)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11)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3、[2021]苏 05 民初 204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 05 民初 204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 内 归 还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分 行 编 号 HTZ322997300LDZJ202000129《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900 万元、利息 449,683.07 元、罚息 730,908.75 元、复利 8,991 元(该罚息、复利 计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 金 3,9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 449,683.07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 内 归 还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分 行 编 号 HTZ322997300LDZJ202000207《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利息 1,148,400 元,罚息 418,687.5 元,复利 12,367.52 元(该罚息、复 利计至 2021 年 3 月 21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 本金 6,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利息 1,148,400 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 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在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太 仓分 行开设 的保 证金专 户( 账号: 32201997336049000753)内资金在 5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 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 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 得价款在最高额度 10,0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2)项 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 司所有的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 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 该抵押物所得价款的 9.14%在最高本金额度 10,0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德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周建明对 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 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4、[2021]苏 05 民初 279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 05 民初 279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编号 Z2009LN15666442《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3,200 万元、利息 3,116,960.06 元、复利 27,468.84 元(暂 计至 2021 年 3 月 8 日),及自 2021 年 3 月 9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3,2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50375%计算的罚息,及以利息 3,116,960.06 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7.50375%计算的复利;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 的坐落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 最高额度 13,2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有权以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 坐落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所得价款的 12.06%在最高本金额度 13,2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额 15,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5、[2021]苏 05 民初 422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 05 民初 422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 8,552 万元,并支付利 息 1,939,700.5 元,罚息 795,711.32 元,复利 16,630.9 元(该罚息、利息计至 2021 年 1 月 27 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1,032,016 股股权(质权登记编号: 320200001291)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 公司所有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 318 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 款在最高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项债务,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有权以被告南通正盛华工科技有限公 司所有的位于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临港工业区中隔堤路东侧、纬三路北侧土地使 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东国用(2015)第 72003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的 33.01%在最高本金额度 36,124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 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周建明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6、[2021]苏 0585 民初 2590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85 民初 2590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 原 告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太 仓 支 行 借 款 本 金 14,586,017.01 元 、 利 息 408,228.17 元、罚息 68,776.19 元、复利 6,173.91 元,共计 15,069,195.28 元 (罚息、复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7 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 14,586,017.01 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8.4825%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借款本金 20,730,000 元、利息 579,628.07 元、罚息 97,690.13 元、复利 8,736.19 元,共计 21,416,054.39 元(罚息、复 利暂计算至 2021 年 4 月 7 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 20,730,000 元为基数,复利 以未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8.4825%自 2021 年 4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上述第(1)、(2)项债务在 3,538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2021]苏 05 民初 708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5 民初 708 号),本次判决结果为: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 9,925 万元及利息 2,634,855.62 元、复利 21,083.4 元(复利暂算至 2021 年 1 月 7 日);以及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罚息,以未还利息(含 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7.1775%计算的复利; (2)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 20 万元; (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1)、(2)项债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安徽滁州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 器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 67,450,726.26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 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5)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 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 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受资金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公司陆续出现债务逾期、涉及诉讼等事项, 目前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司法冻结,但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被司法冻结,公司 的生产经营受到不良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开展中,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 除对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的因素。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贷款本金逾期金额 及涉诉本金金额为 22.56 亿元。上述事项如无法妥善处理,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公 司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 成不利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影响金额尚需进一步评估,公司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 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累计诉讼情况 法院受理 判决/调 公司知悉 原告 案由 案号 涉案本金(元) 诉讼法院 诉讼进展 时间 解时间 时间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63,868,547.62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6 号 月4日 月6日 月 29 日 法院 [2020]苏 05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金融借款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执 257 号 7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终结执行 限公司 合同纠纷 月4日 月6日 月 29 日 法院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76,171,216.28 市中级人民 调解执行中 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8 号 月4日 月6日 月 29 日 法院 江苏省苏州 苏州资产管理有 金融借款 [2020]苏 05 2020 年 2 2020 年 3 2020 年 12 10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调解执行中 限公司 合同纠纷 执 259 号 月4日 月6日 月 29 日 法院 [2019]苏 上海银行苏州分 票据付款 江苏省太仓 2019 年 6 2020 年 1 2019 年 6 0585 民初 23,156,805.05 终结执行 行 请求权 市人民法院 月5日 月 10 日 月 15 日 3813 号 [2021]沪 上海国际汽车城 房屋租赁 上海市嘉定 2021 年 2 2021 年 5 2021 年 4 0114 民初 1,826,583.59 一审判决 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区人民法院 月2日 月7日 月 22 日 2478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43,212,000.00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1日 月 30 日 月9日 679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47,358,000.00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1日 月 30 日 月9日 681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41,672,000.00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 30 日 月9日 683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8,221,874.74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1日 月 22 日 月9日 685 号 [2021]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85 民初 46,771,645.27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1日 月 30 日 月9日 688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99,000,000.00 江苏省苏州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6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合同纠纷 民初 204 号 市中级人民 行裁定 月5日 月 30 日 月9日 分行 法院 [2021]苏 江苏省苏州 恒丰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0591 民初 39,500,000.00 工业园区人 限公司苏州分行 合同纠纷 行裁定 月3日 月 23 日 月9日 986 号 民法院 [2021]苏 江苏省南京 平安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3 2021 年 2 0106 民初 23,000,000.00 市鼓楼区人 限公司南京分行 合同纠纷 行裁定 月4日 月3日 月9日 190 号 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0585 民初 45,600,000.00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1日 月 22 日 月9日 分行 782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0585 民初 44,816,000.00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1日 月 22 日 月9日 分行 785 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法院出具执 2021 年 2 2021 年 4 2021 年 2 份有限公司太仓 0585 民初 43,445,000.00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行裁定 月1日 月 22 日 月9日 分行 787 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 [2021]苏 江苏省苏州 金融借款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份有限公司苏州 0591 民初 28,600,000.00 工业园区人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月1日 月9日 月5日 分行 1926 号 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 中国航天汽车有 借款合同 [2021]京 01 2021 年 3 2021 年 3 88,200,000.00 中级人民法 一审判决 未判决 限责任公司 纠纷 民初 19 号 月2日 月5日 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 江苏省苏州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份有限公司太仓 272,807,500.2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民初 274 号 月9日 月 29 日 月 11 日 支行 法院 江苏省苏州 交通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132,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民初 279 号 月 17 日 月 29 日 月 22 日 法院 上海浦东发展银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行股份有限公司 0585 民初 19,500,000.00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24 日 月8日 月 26 日 太仓支行 1661 号 [2021]苏 苏州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3 0585 民初 56,179,335.83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24 日 月 11 日 月 26 日 1662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4 2021 年 6 2021 年 4 份有限公司太仓 0585 民初 29,000,000.00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1日 月 25 日 月 22 日 支行 2060 号 [2020]渝 民间借贷 重庆市渝北 2020 年 10 2021 年 2 2021 年 4 龚铭 0112 民初 12,500,000.00 一审判决 纠纷 区人民法院 月9日 月4日 月 22 日 27459 号 江苏太仓农村商 [2020]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0 年 10 2021 年 1 2021 年 4 业银行股份有限 0585 民初 50,000,000.00 调解执行中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16 日 月4日 月 22 日 公司 6516 号 江苏太仓农村商 [2021]苏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0 年 10 2021 年 1 2021 年 4 业银行股份有限 0585 民初 11,776,792.53 调解执行中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16 日 月4日 月 22 日 公司 6517 号 江苏省苏州 中国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2 2021 年 6 2021 年 4 133,328,000.00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分行 合同纠纷 民初 259 号 月1日 月 28 日 月 30 日 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 江苏省苏 州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3 2021 年 6 2021 年 4 份有限公司太仓 85,520,000.00 市中级人 民 一审判决 合同纠纷 民初 422 号 月3日 月 29 日 月 30 日 支行 法院 江苏省苏州 中信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4 2021 年 4 99,250,000.00 市中级人民 一审判决 未判决 限公司苏州分行 合同纠纷 民初 708 号 月 28 日 月 30 日 法院 [2021]苏 浙商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江苏省太仓 2021 年 4 2021 年 7 2021 年 4 0585 民初 35,316,046.77 一审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合同纠纷 市人民法院 月 28 日 月 21 日 月 30 日 2590 号 江苏省苏州 招商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3 2021 年 4 13,551,5210.37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太仓支行 合同纠纷 民初 536 号 月 31 日 月 30 日 法院 江苏省苏州 太仓工投供应链 票据追索 [2021]苏 05 2021 年 2 2021 年 5 100,000,000.00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有限公司 民初 271 号 月7日 月 10 日 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 江西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2021]苏 05 2021 年 5 2021 年 5 99,970,000.00 市中级人民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苏州分行 民初 771 号 月8日 月 10 日 合同纠纷 法院 [2021]苏 上海银行股份有 金融借款 苏州工业园 2021 年 6 2021 年 7 0591 民初 48,800,000 尚未开庭 未判决 限公司苏州分行 区人民法院 月 11 日 月5日 合同纠纷 7811 号 宁夏回族自 洛阳市澳鑫金属 票据追索 [2021]宁 01 治区银川市 2021 年 7 2021 年 7 100,000 尚未开庭 未判决 制品有限公司 民初 811 号 中级人民法 月1日 月5日 权纠纷 院 五、其他说明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