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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11-05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4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
专调查字 20201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
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5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住所:江苏省
太仓市沙溪镇东市街 133 号。
    周建明,男,1964 年 10 月出生,德威新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
人,住址:江苏省太仓市郑和中路 309 号发展大厦 19 楼。
    陆仁芳,女,1967 年 9 月出生,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太仓
市城厢镇太平新村 59 幢 503 室。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德威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是德威新材控股股
东,周建明为实际控制人。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
人员和财务受德威投资及周建明控制,周建明自认菲尔普斯是其控制的资金平台。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乾威)是德威投资控制的资金平台。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超制冷)、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伊泰诺)为德威投资 100%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菲尔普斯、苏州乾
威、德超制冷、伊泰诺是德威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 掩 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 德 威 新 材 在 《 2018 年 年 度 报 告 》 虚 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德威新材在《2019 年年度报告》
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德威新材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
    三、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德威新材与供应商菲尔普斯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238,340,499.94 元,
该交易金额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 165,261.49 万元的 14.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
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
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
(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二条等规
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德威新材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
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德威新材向南京银行为关联人苏州乾威、德威投资、
德超制冷、伊泰诺合计 2.83 亿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占 201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6.22%。2018 年末、2019 年末上述对外担保的余额均为
2.83 亿元,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12%、27.30%。2020 年 12 月 29 日,
德威新材首次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及时披露该事项。根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
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由德威新材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转让给上海睿
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州资管)。2020 年 2 月 4 日,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31,003.98 万元。2020 年 3 月 6 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德威新
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34,331.74 万元,占德威新
材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1%。
    2020 年 9 月,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下简称太
仓农商行)对由德威新材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6,177.68 万
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96%。
    2020 年 10 月 9 日,法院受理德威新材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
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涉案本金为 1,25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9 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苏州资管诉讼事项;2021 年 4 月 23
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太仓农商行、龚某诉讼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德威
新材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德威新材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
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
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德威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信息,《2018 年年度
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
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
    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
了前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实际控制
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陆仁芳在 2012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期间任德威新材财务总监,知悉德威新
材通过菲尔普斯转出资金,具体下达在不同账户之间转账的指令,对相关问题票
据未有异议,签字确认《2018 年年度报告》,其违法行为在《证券法》施行前
已终了,适用 2005 年《证券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
八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等规定,对德威新材《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陆仁芳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
决定:
    一、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
罚款;
    二、对周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50 万元罚款,其中对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50 万罚款,对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300 万罚款。
    三、对陆仁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风险提示
    因公司存在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2 月 2 日开市起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除控股股东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
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12,274.93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5.15%。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导
致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4 条第(五)项和第 9.5 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
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因公司 2020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
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 年 4 月 29 日,公
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德威,股票代码为
300325。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公司 2020 年度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如财务报表
附注二、(二)所述,德威新材连续三年亏损,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受限货
币 资 金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45,856,850.64 元 , 已 逾 期 借 款 余 额 为 人 民 币
568,034,173.90 元。这些事项和情况,连同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其
他事项,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德威新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
性”。公司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的
对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85 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
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主要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遗漏,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公司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9.4 条第(五)
项及第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
资金的余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且预计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
    公司 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在《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 651,524,191.19 元银
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
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公司在《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 1,103,940,148.67 元
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公司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公司判断公司不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触及风险警示的事项暂未解决。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苏 05 破
申 11 号、[2021]苏 05 破申 11 号之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
司启动预重整。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
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为了推动公司进入重整
程序,提高重整效率,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
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临时管理人确
认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德威新材的重整投资人。具体详见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的《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目
前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的管理下,配合临时管理人的工作进行预重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规范运作水平
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
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郑重 提醒广 大投 资者:《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和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