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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威:关于公司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1-11-19  

                          证券代码:300325         证券简称:德威新材       公告编号:2021-097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
专调查字 202011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
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5 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公司于近日收到
了公司原 董事及高 级管理 人员提 供的中 国证监会 下发的 《市场 禁入决 定书》
(〔2021〕19 号)。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周建明,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德威新材)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太仓市郑和
中路 309 号发展大厦 19 楼。
    陆仁芳,女,1967 年 9 月出生,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太
仓市城厢镇太平新村 59 幢 503 室。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德威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投资)是德威新材控股股
东,周建明为实际控制人。苏州菲尔普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普斯)
人员和财务受德威投资及周建明控制,周建明自认菲尔普斯是其控制的资金平台。
苏州乾威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乾威)是德威投资控制的资金平台。
苏州德超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超制冷)、苏州伊泰诺科技服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伊泰诺)为德威投资 100%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菲尔普斯、苏州乾
威、德超制冷、伊泰诺是德威新材的关联法人。
    二、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为 掩 盖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 德 威 新 材 在 《 2018 年 年 度 报 告 》 虚 增
651,524,191.19 元银行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15.33%,未如实披露 3.92
亿银行存款受限情况,占当期总资产的 9.22%。德威新材在《2019 年年度报告》
虚增 1,103,940,148.67 元商业承兑汇票,占当期总资产的 33.10%。德威新材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 1,104,132,680.69 元应收票据,占当期总资产的
33.37%。
    三、2018 年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德威新材与供应商菲尔普斯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238,340,499.94 元,
该交易金额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 165,261.49 万元的 14.42%。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
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
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7.95 亿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69 亿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8 日
(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 9.78 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二条等规
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德威新材在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
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德威新材向南京银行为关联人苏州乾威、德威投资、
德超制冷、伊泰诺合计 2.83 亿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占 2017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6.22%。2018 年末、2019 年末上述对外担保的余额均为
2.83 亿元,占当年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12%、27.30%。2020 年 12 月 29 日,
德威新材首次披露相关担保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及时披露该事项。根据《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为
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德威新材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四)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1 月 21 日,由德威新材担保的相关债权被南京银行转让给上海睿
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再次被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苏州资管)。2020 年 2 月 4 日,苏州资管就上述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31,003.98 万元。2020 年 3 月 6 日,经法院调解,相关当事人和解结案,德威新
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确定的担保责任金额为 34,331.74 万元,占德威新
材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1%。
    2020 年 9 月,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以下简称太
仓农商行)对由德威新材提供担保的相关债权提起诉讼,涉案本金 6,177.68 万
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96%。
    2020 年 10 月 9 日,法院受理德威新材与自然人龚某的诉讼纠纷,传票时间
为 2020 年 11 月 2 日,涉案本金为 1,250 万元。
    2020 年 12 月 29 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苏州资管诉讼事项;2021 年 4 月 23
日,德威新材首次披露太仓农商行、龚某诉讼事项。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
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德威
新材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德威新材应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事项。德威新材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
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
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德威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信息,《2018 年年度
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违
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
    周建明作为德威新材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等规定,
我会决定:对周建明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陆仁芳作为德威新材时任财务总监,明知德威新材信息披露有虚假记
载、重大遗漏却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情节严重,依
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陆仁芳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
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
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郑重 提醒广 大投 资者:《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和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