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颖电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1
中颖电子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则运作指引》,
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市
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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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128名激励对象授予354.59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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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洪志良:
张兰丁:
阮永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