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颖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颖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颖电子”)的委托,并根据中颖电子与本所 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担任中颖电子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中颖电 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 锁(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颖电子已向本所作出承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 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中颖电子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必 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本所 就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的各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 义含义相同。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中颖电子提供的 有关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文件、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17 年 5 月 25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颖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 请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2017 年 5 月 25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 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颖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核 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确认列入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 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 了说明。 2017 年 6 月 27 日,中颖电子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2、2017 年 6 月 27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7 年 6 月 27 日为授 予日,授予 42 名激励对象 86.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于当日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激励对象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 年 6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86.3 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了授 予登记事宜,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完成了 2017 年股权激励首次授予 登记工作,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7 月 21 日。 3、2018 年 6 月 25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和 2018 年 6 月 22 日实施了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和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将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12 万股调整为 14.514 万股;董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18 年 6 月 25 日为授予日,授予 2 名激励对象 5.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本次预留限制 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授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 格,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6 月 25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了 2017 年股权激励预留授予登记事宜,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完成了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股份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4、2018 年 6 月 29 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达到考 核要求的 4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为 257,153 股;由 于部分激励对象因 2017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公司需对其持有的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783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朱秉濬先生为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中颖电子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拟 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意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并认为公司因部分激励对象 2017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达到 A 等而对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数 量、价格准确。 5、2019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议案》等议案,因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 离职,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 54,428 股限制性股票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回购注销。另外,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回购注 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783 股尚未实施注销手续,因此公司本次 拟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合计 58,211 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等议 案,确认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 案》等议案。 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完成上述合计 58,211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86,643 股调整 为 728,432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2,000 股。 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28,432 股调整为 801,274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000 股调整为 57,200 股。 6、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关 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 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达到考核要求的 40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 股票数为 263,178 股;由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 2018 年度个人考 核等级未达到 A 等,公司需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995 股进行回购 注销。关联董事朱秉濬回避相关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关于拟回 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 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 事宜,并认为公司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2018 年度个人考核等级未 达到 A 等而对其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数量、价格准确。 7、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为 13,2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认为 2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本次 2 名激励 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 D(待合格)等级以上标准,同意公 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8、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数量的议案》,因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应将其所持 5,98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另外,根 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拟回购注销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部 分限制性股票 4,995 股尚未实施注销手续,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10,983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确认本次激励对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计 划》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9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 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完成上述 10,983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9、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由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992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部分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数量、价格准确。 2020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和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 股份将由 3,992 股调整为 4,391 股。 公司已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完成上述合计 4,391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10、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 按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 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8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288,322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79,440,368 股的 0.1032%。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 2017 年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解 锁后,2017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576,643 股调整为 288,321 股,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47,190 股。 11、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之授权, 同意按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可申请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15,73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279,440,368 股的 0.0056%。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发 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解锁后,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由 47,190 股调整为 31,460 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288,321 股。 12、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应将其所持 12,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议案。 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完成上述合计 12,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 13、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7,075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部分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的数量、价格准确。 2021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上述激励对象的回购注销股 份将由 27,075 股调整为 29,782 股。 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完成上述合计 29,782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 续。 14、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达到考 核要求的 35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 287,371 股。公司董事朱秉濬先生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已回避相关议案表决。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对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 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 35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同时,本次 35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 D(待合 格)等级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本次解锁 后,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数量由 287,371 股调整为 0 股,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为 21,296 股。 15、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已达成,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为 10,648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310,944,802 股的 0.003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解锁后,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由 21,296 股调整为 10,648 股。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认为 1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本次 1 名激励对 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D(待合格)等级以上标准,同意公司按 《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 度权益分派。由于股东权益分派事项,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648 股 调整为 11,713 股。 16、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为 11,713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数 342,039,282 股的 0.0034%。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解锁后,2017 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713 股调整 为 0 股。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认 为 1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本次 1 名激励 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 D(待合格)等级以上标准,同意公司 按《股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中颖电子已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条件 (一)《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解锁时间及解锁比例的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六章“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 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 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个交易日至相应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60 个月 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中颖电子 2018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为 2018 年 6 月 25 日,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安排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限制性 本次可解锁限制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 股票数量(股) 性股票数量(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 人) 46,851 11,713 25% 合计(1 人) 46,851 11,713 25% 注:因公司实施了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 10 股派 4.8 元人民币现金;每 10 股转增 1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步实施了转增。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第四期解锁期即将届满;本次解锁的第四期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713 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解锁的时间即将达成且解锁比例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 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不存在上述情形, 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 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18—2021 年 4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解锁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2018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 限售期 不低于 110%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2019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 限售期 不低于 145%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2020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 限售期 不低于 1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 2021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 年~2016 年净利润平均数的增长率 限售期 不低于 210% 上述“净利润”指未扣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净利润相比 2014 年至 2016 年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 平均数的增长率为 543.81%,不低于 21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第八 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2021 年业绩考核要求。 4、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绩效考核对应解锁比例进行解锁。激励对象的当期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回购注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 1 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到 D(待合格)等级以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颖电子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 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公司尚须根据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四个解锁期届满后,按照《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相 应解锁手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颖电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中颖电子本次限制 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本次限制性股 票解锁事宜,公司尚须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并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届满后,按照《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颖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责人: 顾功耘 吕 洁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 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