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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壕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5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对本次会议相
关议案事项,经讨论后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事项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经审阅《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方案合法合理,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并
修订相关文件,包括《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修订稿)》、《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和《天壕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修订稿)》等。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段东辉、潘红波、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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