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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壕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4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转让资产及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夏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清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余热发电项目资产及股权,
签订了《余热发电项目资产收购合同》、《关于重庆天壕渝琥新能源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合同》、《关于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
协议》,转让价格共计86,400万元,以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标的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各方协商确定,遵
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转让的余热发电项目
资产及股权进行评估,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
评估资格证书,具有胜任能力。除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业务关系外,公司与上述
评估机构无其他关联关系,因此,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报告的假设
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根据资产特性,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
果,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
结论合理。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实施
上述资产转让事项。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段东辉、潘红波、郭敏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