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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开元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0-06-25  

						证券代码:300338          证券简称:开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3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元股份”)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建文先生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与龙爱玲女士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罗建文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开元股份 17,200,000 股(占开元股份股份总
数的 5.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龙爱玲女士。

    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披露《关于 5%以上股东计划减持股份预披露公
告》(公告编号:2020-021),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旭东先生自
本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
易或者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597,345 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比例 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
股份数量过半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069),截至 2020 年 6 月 8 日,罗旭东
先生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 10,298,672 股,累计减持比
例为 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罗建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0,494,622 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80%;罗旭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6,449,304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9%;罗华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862,976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6%,三者合计持有公司 67,806,902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19.75%。


                                    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罗建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3,294,62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79%,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50,606,9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4.74%;考虑到罗旭东先生最大限度实施减持计
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先生尚可最大限度减持 10,298,671 股),罗建文
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40,308,23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11.74%。

    2020 年 4 月 13 日,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和新余中大瑞泽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大瑞泽”)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
该一致行动协议,江胜、赵君和中大瑞泽承诺就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和义
务时与江勇采取一致行动,若各方充分协商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
以江勇意见为准。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36 个月。江勇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 62,157,0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1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勇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
(18.11%)将超过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未
考虑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先生尚可最大限度减持 10,298,671 股,持股比例
为 14.74%)。

    3、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江勇、冯仁华、江胜、张小金、李星余、广
州恒萱签订<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之约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也审议并通过了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
关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上述审核通过或注册,以
及取得上述审核通过或注册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
投资风险。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拟发行 81,163,857 股股份,其中江
勇先生认购 28,024,502 股股份,赵君先生认购 22,052,067 股股份,江胜先生认购
6,278,713 股股份,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 24,808,575 股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424,452,949 股。

                                    2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江勇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将
合计持有公司 118,512,2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7.92%;罗建文先生、
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未考虑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先生尚可最大限度
减持 10,298,671 股)合计持有公司 50,606,90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92%;考虑到罗旭东先生最大限度实施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
先生尚可最大限度减持 10,298,671 股),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
合计将持有公司 40,308,23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50%。公司实际控制
人将由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变更为江勇先生。

    若前述议案未能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有可能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5、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最终是否能够完成
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建文先生的通
知,获悉罗建文先生与龙爱玲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罗建文先生拟以协
议转让的方式向龙爱玲女士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7,200,000 股,占
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5.01%。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均为 7.05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
款共计人民币 12,126.00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壹佰贰拾陆万元)。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披露《关于 5%以上股东计划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1),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旭东先生自本减
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
者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597,345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比例 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数量过半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069),截至 2020 年 6 月 8 日,罗旭东先生

                                    3
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 10,298,672 股,累计减持比例为
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罗建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0,494,622 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80%;罗旭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6,449,304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9%;罗华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862,976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6%,三者合计持有公司 67,806,902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19.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罗建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3,294,62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79%,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50,606,9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4.74%;考虑到罗旭东先生最大限度实施减持计
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先生尚可最大限度减持 10,298,671 股),罗建文
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40,308,23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11.74%。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的转让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罗建文          40,494,622       11.80           23,294,622          6.79

   龙爱玲              0                0           17,200,000          5.01

   注:以上数据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按相关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二)》。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4
    姓 名:罗建文

    性 别:男

    身份证号:43011119480104****

    住 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罗建文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日,罗建文先生持有
公司股份 40,494,62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1.80%。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 名:龙爱玲

    性 别:女

    身份证号:43012119700820****

    住 所: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股权转让协议内容

    甲方(转让方):罗建文
    乙方(受让方): 龙爱玲
    第二章 标的股份
   3.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开元股份 1720 万股股份(在本协议生效日占开元股份
股份总数的 5.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三章 股份转让价款
   4. 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每股     7.05   元计
算,即标的股份的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2,126.00 万元(大写:壹亿贰仟壹佰贰
拾陆万元)。
     5.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支付: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并取得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

                                   5
认书后二日内向甲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     2,425.2 万元(大写:贰仟肆佰贰
拾伍万贰仟元整 )。
     5.2 乙方应在甲方向乙方完成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637.8   万元(大写:叁仟陆佰叁拾柒万捌仟元整 )。
     5.3 乙方应在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6063.0
万元(大写:陆仟零陆拾叁万元整)。
  第四章 股份过户
   6. 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程序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6.1 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的标
的股份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6.2 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5.1 条约定向甲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款后的 20 个工
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并协助配合完成相应的
过户登记手续。
   7.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
拥有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乙方持股期间,乙方享有其所持标的股份
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未分配利润收益权等。
   第五章 陈述、保证与承诺
    双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完整的,无任何虚假、
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过户完成前持续有效。
    8. 甲方作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8.1 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
议,且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前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8.2 甲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乙方予以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
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
查、诉讼、促裁等);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完
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
项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8.3 甲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6
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8.4 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
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
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
情形或风险。
    8.5 除已披露的事项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在标的股
份上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
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8.6 甲方将协助开元股份、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审批、
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8.7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8.8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
置进行协商、不得与协议书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
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
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方式被处置。
    8.9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9. 乙方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如下:
    9. 1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协
议,且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前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9.2 乙方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受让标的股份的各项法定要求。
    9.3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并保证其
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9.4 为有利于开元股份的持续稳定发展,乙方保证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转让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
受让的标的股份。
    9.5 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


                                   7
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
政调查、诉讼、仲裁等),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
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9.6 乙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
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9.7 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
相关双方办理申请、登记、批准等手续,并协助开元股份、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
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9.8. 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最大
努力促进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9.9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0. 以上双方的陈述、保证、承诺与责任不影响其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的陈
述、保证、承诺与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之承诺,守约方及受损失一方有权通过合法
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保密
    11. 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
    11.1 本协议双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
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
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
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
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信息;


                                   8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
必要的信息。
    11.2 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除外)透露或传达。
    11.3 本协议终止后,本章关于保密的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第七章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2. 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管
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2.2 如果就本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力争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该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未能
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那么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将争议提交到长沙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规则在长沙进行仲裁,该规则应被视为以援引方式包括在本第 12.2
条中。
    12.3 促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可上诉。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但,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当任何争议发生时以及在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
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上的其他权利,履行各自在
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
    13. 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第八章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
    13.1 标的股份存在瑕疵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际履行从而导致乙方利益
受损害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3.2 甲方/开元股份未按照法定或本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信息
公告或申报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股份转让款总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届满 10 个工作日仍未办理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
要求甲方承担股份转让款总额 20%的违约金,甲方由于违约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均
应归属乙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延迟一


                                   9
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届满 10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
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要求乙方承担股份转让款总额 20%的违约金。
    13.4 甲方承诺若因甲方的主观恶意或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审核、批
准或备案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款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等情形发生后,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及支付违约金的,
逾期一日仍应向乙方另行承担相当于逾期退回股份转让款金额 1‰的日违约金。
    13.5 若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审核、批准或备案而造成本协
议无法履行的,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股
份转让款,甲方未及时退回股份转让款的,逾期一日仍应向乙方另行承担相当于
逾期退回股份转让款金额 1‰的日违约金。
    14. 任何一方怠于配合,而致使他方义务难以履行的,怠于配合的一方应对
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15.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相关事件,包括地震、
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事件,具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
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16.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
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
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序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
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8 日披露《关于 5%以上股东计划减持股份预披露公
告》(公告编号:2020-021),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罗旭东先生自
本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
易或者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0,597,345 股(占本公司
                                   10
总股本比例 6%)。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
股份数量过半的公告》(公告编码:2020-069),截至 2020 年 6 月 8 日,罗旭东
先生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已过半,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 10,298,672 股,累计减持比
例为 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罗建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0,494,622 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80%;罗旭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6,449,304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79%;罗华东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862,976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6%,三者合计持有公司 67,806,902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19.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罗建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3,294,622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79%,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50,606,9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4.74%;考虑到罗旭东先生最大限度实施减持计
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先生尚可最大限度减持 10,298,671 股),罗建文
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合计持有公司 40,308,23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11.74%。

    2020 年 4 月 13 日,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和新余中大瑞泽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大瑞泽”)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
该一致行动协议,江胜、赵君和中大瑞泽承诺就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和义
务时与江勇采取一致行动,若各方充分协商沟通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
以江勇意见为准。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36 个月。江勇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 62,157,0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8.1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江勇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
(18.11%)将超过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未
考虑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先生尚可最大限度减持 10,298,671 股,持股比例
为 14.74%)。

    2、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江勇、冯仁华、江胜、张小金、李星余、广
州恒萱签订<关于相关条款终止法律约束力之约定>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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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也审议并通过了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
关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上述审核通过或注册,以
及取得上述审核通过或注册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
投资风险。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拟发行 81,163,857 股股份,其中江
勇先生认购 28,024,502 股股份,赵君先生认购 22,052,067 股股份,江胜先生认购
6,278,713 股股份,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 24,808,575 股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424,452,949 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江勇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将
合计持有公司 118,512,28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7.92%;罗建文先生、
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未考虑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先生尚可最大限度
减持 10,298,671 股)合计持有公司 50,606,902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92%;考虑到罗旭东先生最大限度实施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罗旭东
先生尚可最大限度减持 10,298,671 股),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
合计将持有公司 40,308,23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50%。公司实际控制
人将由罗建文先生、罗旭东先生和罗华东先生变更为江勇先生。

    若前述议案未能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有可能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
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12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
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罗建文先生与龙爱玲女士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2、罗建文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龙爱玲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沙开元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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