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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和软件:内部审计制度(2013年8月)2013-08-07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13 年 8 月 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子公司的与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
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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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审计部及审计
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1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
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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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对募集资金
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结果;
     (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协商和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审计结果的
汇总、反馈;
     (九)为被审计对象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保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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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审计委员会要求完成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拥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
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
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经营管理、重大业务、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会议;
     (五)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报告;对已经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有
权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审计委员会和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暂时
封存;
     (八)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
相应措施: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就改进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
人,可以建议予以表扬和奖励;
     (九)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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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
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
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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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制定审计方案。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
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通知书应于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
送达被审计对象。某些特殊事项审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的及范围、时间、方式;
     (二)审计人员名单;
     (三)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四)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对象,必要时可抄送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涉及个人责
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
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
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
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一)审计部应该在完成审计事项后,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发送被审计对象
征求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解释并反馈至审计部。
     (二)审计部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后内出具审计报告终稿,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报送董事会。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审计报告,须报经董
事会批准。
     (三)审计部应当将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决定复议及执行。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处理决定7个工作日
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列明理由。审计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5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执行复审。如同意复审的,由审计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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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应重新做出审计结论并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确认。若被审
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无异议,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当实行后续审计,后续
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对象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分类整理,立卷装订工作。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
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及董事
长批准,不得泄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
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及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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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
之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或个人,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
或奖励的建议:
     (一)审计人员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
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
著的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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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组织或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或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
董事会提出给予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纪律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提供、隐匿、谎报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人员的。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
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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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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