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15
润和软件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4 年 7 月 30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4 年 7 月 30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润和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
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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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下午 15:30 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铁心桥工业园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
红卫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2,13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363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951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519%。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
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02,252,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4.4153%。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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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
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该议案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
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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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王凡 邵 斌
邓逸平
20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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