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10-08
证券代码:300339 证券简称:润和软件 公告编号:2015-121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和软件”)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以电话、邮件、专人送达
等方式发出,全体董事已经知悉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10 人,
实际出席董事 10 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红卫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
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黄维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其担任的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
公司的任何职务。该辞职报告已于2015年9月30日送达公司董事会时起生效。公司
董事会提名周帮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1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周帮建先生简
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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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为了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管理支撑,经公司总裁周红卫先生提名,并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通过,公司董事会拟聘任陈斌先生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职务,任期自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陈斌先生
简历详见附件。
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苏润和南京软件外包园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为了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运作能力,对资产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以实
现资源优化配置,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润和南京软件外包园投资有限公司拟以其
持有的在建工程(南京市软件大道168号3幢科研楼及占用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
权)进行出资,在南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出资金额以南京市软件大道168号3
幢科研楼的在建工程(南京市软件大道168号3幢科研楼及占用的无形资产—土地
使用权)资产评估价格为准。具体内容请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公告。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5年10月26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将上述第一项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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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个人简历
1、周帮建先生,1966年出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
担任联想集成系统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和总工程师、长天集团应用总监、北京长信
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信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扬普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创业成长互助联盟理事长等职位。现任北京联创智融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帮建先生通过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3.02%
的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陈斌先生,1965年出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担
任嘉腾系统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宏图三胞
高科技术有限公司总裁、三胞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麦考林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6月起担任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陈斌先生通过“道通润丰1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0.05%的股份,与其
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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