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20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证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二次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议案》《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16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2、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综
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
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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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并修订相关文件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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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宁宁 洪 磊 杨春福
刘晓星
201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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