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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和软件: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03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7 年 4 月 10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7
年 4 月 11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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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17年5月3日下午14:30。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3日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3日下午14:3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168号2幢西二楼智能化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周红卫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18,071,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额的 33.005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计 1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17,434,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额的 32.82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网络系统投票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进行了身份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
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63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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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8、《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9、《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9.01、选举陈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02、选举潘晓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董事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12、《关于监事 2017 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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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4、《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5、《关于延长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
效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了述职。

     第 7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第 9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上
述议案内容已由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
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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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阚   赢


                                             邵   斌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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