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0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和软件”)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
阅,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收回及补偿情况的独立
意见
公司于2015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智融”)100.00%股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会审字[2019]2645号《审计报告》,联创智融2018年12月31日
经审计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89,351,019.13元,另联创智融通过润和软件向终端客
户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在终端客户尚未回款情况下,润和软件将相关款项提前
支付给联创智融,对应终端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为57,137,982.67元,合计
546,489,001.80元,于2019年收回190,964,889.98元,收回率为34.94%。根据公司
与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创”)及周帮建
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宁波宏创及周
帮建承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应收账款余额,在2019年应收回不低于
70%,应收账款收回情况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报告为
准。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联创智融应收账款回款事项出具
的专项审核报告,联创智融应收账款承诺未实现。根据补偿安排,宁波宏创应对
联创智融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191,577,411.28元,周帮建应督促宁波宏创
进行现金补偿,并对宁波宏创的所有补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审议,独立董事洪磊先生、杨春福先生、刘晓星先生认为:本次相关财务
数据经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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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审核程序及方法科学、合理,真实反映了北京联创智融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应收账款收回及补偿情况
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均同意本次应
收账款收回及补偿情况事项。
经审议,独立董事周斌先生认为:本次应收账款收回及补偿情况事项属于正
常经营事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操作即可,不属于《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公司董事会审议决议的事项,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会议审议,该事项亦不属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需
由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的事项,故无法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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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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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磊 杨春福 刘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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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斌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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