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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和软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现场检查报告2020-12-30  

                                                                                                     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软件”或“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对润和软件 2020 年有
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润和软件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琦                         联系电话:025-83387691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松林                       联系电话:021-3896651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李琦、范哲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0 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0.12.28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阅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管理制度、公司“三会”资料;核查董监高变
动资料及相关公告;核查股东持股情况;查看公司办公楼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
                                                                 √
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
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
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
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内部审计制度、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资料;与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沟通,了
解公司内控情况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
                                                                 √
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
门(如适用)


                                         1
                                                                       现场检查报告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
                                                                √
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
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
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
                                                                √
价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
                                                                √
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查阅历次三会会议材料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
                                                                √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
                                                                               √
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查阅三会会议资料等;
查阅定期报告及审阅报告。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1
6.对外担保 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
                                                                               √
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                     √


1
    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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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公司募集资
金账户对账单及使用审批单等。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
                                                              √
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      √
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
                                                              √
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材
料。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分红规划、相关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查阅公司重大合同、
大额资金支付记录及相关凭证;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
                                                              √
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
                                                              √
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发现:
    1、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创”)及周帮建未能履
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承诺中应收账款回款的补偿承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
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
款收回及补偿情况的议案》。在上述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宁波宏创及周
帮建本次补偿的事宜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方式,要求宁波宏创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

                                        3
                                                                          现场检查报告

完成相应补偿,要求周帮建督促宁波宏创进行现金补偿、并对宁波宏创的所有补偿责任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鉴于宁波宏创未能按时完成应收账款承诺补偿、周帮建未承担相应连带保证
责任,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
交了《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网络执行查控申请书》等资料,就履行应收账款回
款承诺的补偿事宜起诉宁波宏创及周帮建,同时请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
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宁波宏创及周帮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等信息,并请
求对宁波宏创及周帮建上述名下价值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并向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20)苏
01 民初 394 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宏创、周帮建 2 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
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案件已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 民初
394 号],判决如下:(一)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28,194 元、律师费 30 万元,合计 3,328,194 元。(二)周帮建就宁波宏
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述债务向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帮建承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三)驳回江
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次判决结果为初审判决结果,如双方当事人对
判决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保荐机构提醒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持续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2020 年 2 月 17 日,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江苏润和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9 号),文中指出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
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称因会计政策使用不当,将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
采用净额法计算,造成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下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科目分别少计 7.3 亿元,并根据总额法对其进行
了更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
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保荐机构提醒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披露,并持续关注监督公司,避免后
续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协助公司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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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琦                  彭松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0 年 12 月 3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