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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和软件:润和软件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6-10  

                        润和软件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2 年 5 月 24 日,贵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2 年 5 月 25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江苏
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10日15:3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168号2幢西二楼智能化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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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6,881,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2.164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2,503,0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3143%。经合并统计,通
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9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99,384,2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2.4790%。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
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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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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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阚   赢 _______________



                                           张若愚 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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