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红玉女士为公司在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为 公司日常经营提供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熊政平、曾江洪、陈爱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