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码:(2019)027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 76,263,101.23 元(按达成调解日计算)。 本次调解的履行情况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排除被告违反调解协议拒绝履 行还款义务的可能,公司仍存在无法按期收回预付股权转让款的风险。本次调解 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1 月 27 日,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或“原告”)因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被告”)未能按照相关协议按 期返还公司预付的股权转让款,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披露了本次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 091 号) 二、调解情况 近日,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 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各方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签订的《股权收购 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已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解除; (二)各方一致确认《股权收购协议》未履行完毕,且已终止履行,原告收 购的郑绍升、林苏銮在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 35.01%、15%股权;李久林、雷 茜、陈淑媛、柳汉震在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 5%、25.01%、5%、15%股权; 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在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4.51%、23%、1.5%、8.5%、2.5%股权已分别返还,并已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 分别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郑绍升、林苏銮、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 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同意分别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 18,669,400 元、7,998,900 元、2,667,800 元、8,004,300 元、2,667,800 元、8,003,400 元、7,736,400 元、12,263,100 元、799,800 元、4,532,000 元、1,333,000 元,合计 74,675,900 元; (三)如因本案股权收购或终止事宜,原、被告各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均 由原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如税务部 门向被告征收了税款,则被告有权从其应付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如因缴纳的 税费需办理退税手续,则原、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所退税费归原告 所有; (四)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款项中,郑绍升、林苏銮、李久林、雷茜、陈淑媛、 柳汉震自愿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 10,034,700 元、4,299,500 元、 1,433,900 元、1,832,200 元、1,433,900 元、4,301,700 元,并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8,634,700 元、3,699,400 元、1,233,900 元、6,172,100 元、1,233,900 元、3,701,700 元; 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款项中,原告要求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 东霖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 4,158,200 元、6,591,600 元、429,900 元、2,436,000 元、716,500 元,并同意该款项可以宽限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宽 限期内(2019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按年利率 8%支付资金使用费; 剩余款项 3,578,200 元、5,671,500 元、369,900 元、2,096,000 元、616,500 元,原 告要求其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并同意该款项可以宽限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宽限期内(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按年利率 8% 支付资金使用费; (五)郑绍升、林苏銮、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王洪文、陈光涛、 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自愿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391,585.01 元、175,899.85 元、64,775.37 元、117,578.54 元、64,775.37 元、175,944.11 元、170,897.38 元、263,333.94 元、21,684.16 元、104,414.4 元、36,313.1 元,合 计 1,587,201.23 元; (六)如上述被告未按照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协议足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以 实际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郑绍升自愿对郑绍升、林苏銮在调解协议中 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雷茜自愿对李久林、 雷茜、陈淑媛、柳汉震在调解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银浩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陈光涛自愿对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 在调解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告同意在保证其债权安全的情况下,申请向法院解除对被告的财产 保全措施; (九)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诉讼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取决于被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结果,目前尚无 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次调解的履行情况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排除被告违反调解协议拒绝履 行还款义务的可能,公司仍存在无法按期收回上述预付股权转让款的风险。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