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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宇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6月)2020-06-25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人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项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2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本条第(一)项2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本条第(二)项2所列情形者除外。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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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
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
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
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
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
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
月结算,每季度清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在每一季度结束后进行清算时,如出现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的约定需要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前一季度清算价格的情况,则依照如下程序办理:
    (1)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
格相比变动超过±5%但不超过±20%时,由财务部门报公司董事长审批,按照公司董事长
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清算。该等事项需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2)如按照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计算的清算价格与该协议中约定的基准价
格相比变动超过±20%时,由公司董事长报董事会审批,按照董事会确定的清算价格进行
清算。
    (三)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公司财务部门应将上年度各项关联交易的平均价格报公
司董事会备案;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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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五)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
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
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已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委托理财。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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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按照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露。
       董事会对须披露和须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
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
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
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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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计算披露或者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
用《公司章程》关于交易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4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4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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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
办法第三条第(二)项4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
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
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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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如适用)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
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
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
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创业板上市规则》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
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供股东查询,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修订及时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公司章
                                          8
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实施。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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