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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8-22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0)98 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与桃源县湘晖
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湘晖”)、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建湘晖鸿”)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上述议案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市场环境、政策的变化及公
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同意公司与桃源湘晖及建湘晖鸿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条 将《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第 3 款调整为:
    “3、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
待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
决定后,与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条 将《股份认购协议》第三条第 2 款(1)调整为:
    “2、认购数量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10,323,870 股(含 110,32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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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建湘晖鸿认购数量不超过 20,000,000 股(含 20,000,000 股),认购金额
不 超 过 98,400,000.00 元( 含 98,400,000.00 元);桃 源湘 晖认 购数 量不 超 过
110,323,870 股(含 110,323,870 股),认购金额不超过 444,393,440.40 元(含
444,393,440.40 元)。最终发行数量将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为
准,由甲方董事会及主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条 将《股份认购协议》第六条第 1 款调整为:
    “1、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
册的决定后且乙方收到甲方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
的缴款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甲方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上述认购资金
在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四条 将《股份认购协议》第十条第 4 款(5)调整为: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
    (5)深交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发行审核决定,中
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撤销注册的,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
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撤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材料或
终止发行的;”
    第五条 将《股份认购协议》第十三条第 1 款(2)调整为:
    “1、本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满足下列全
部条件后生效:
    ……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为《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充协议的
约定,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适用《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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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对象桃源湘晖与建湘晖鸿均为公司的关联
方,桃源湘晖与建湘晖鸿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了关联交易。根据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关
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卢建之、熊猛、欧阳少红均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