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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2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或
变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以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调整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后的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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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
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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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涉
及相关人等已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
制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并由聘请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34489
号),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十一、关于《2017 年-2020 年 6 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
则的要求,编制了《2017 年-2020 年 6 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由公司聘请的

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34490 号),内容真实、准
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相关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
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所涉相关事项时,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规范的决策程序,交易定价公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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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