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零年九月
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特作
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
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
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承销
商和保荐机构、公证机构(以下合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
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
4-1-1
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
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
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
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司法管辖
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核
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证券发行保荐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
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根据法定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
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
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
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1-2
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4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
二十一、结论意见...................................................................................................... 15
4-1-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
发行人、公司、上
指 公司更名而来;根据文义需要,亦可包括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
市公司、华民股份
分、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
A股 指
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红宇有限 指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认购
建湘晖鸿 指
对象之一
桃源湘晖 指 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之一
华民集团 指 湖南华民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红宇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由娄底市红宇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再生物资 指
更名而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骏湘资本 指 湖南骏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宇耐磨 指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宇科技 指 四川红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红宇 指 香港红宇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红宇投资 指 红宇新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红宇全资子公司
红宇鼎基 指 河北红宇鼎基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红宇白云 指 四川红宇白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红宇智能 指 湖南红宇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江苏红宇 指 江苏红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红宇智能全资子公司
唯楚租赁 指 上海唯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中物红宇 指 四川中物红宇科技有限公司,原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中塔红宇 指 中塔红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信发红宇 指 山东信发红宇科技有限公司,原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白云铸造 指 攀枝花市白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丰源矿业 指 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与质量技术监督局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天职国际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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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根据文义需要,亦可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
本所 指
发行的签字律师
报告期/最近三年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或者 2017 年 1
指
一期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预案(修订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编制的《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指
版)》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版)》
天职国际为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出具的编号为
天职业字[2018]1688 号、天职业字[2019]I3QUS 号、天职业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107 号《审计报告》,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上下文含义,还可指
该等《审计报告》其中之一。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证券法》 指 次会议通过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公司法》 指 会议通过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证券发行注册 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指
管理办法》 办法(试行)》
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
《发行监管问答》 指
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
《创业板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指
则》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之方便,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中国境内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但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4-1-5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发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暂停、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桃源湘晖、建湘晖鸿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桃源湘晖、建湘晖鸿具备本
次认购的合法主体资格,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股票面值为 1.00 元,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股票的形式采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形式,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3、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对本
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等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1-6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
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107-4 号《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
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107 号《审计报告》,天职国际已
就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网站,发行人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最近一年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表,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住所地市场监督、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府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公开信息,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1-7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版)》及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涉及持有财务性
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关系或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据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版)》,本次发行全部发行对象已由董事会决议提
前确定,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发
行监管问答》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版)》,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10,323,870 股,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的 25%,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
二条的规定。
3、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107-4 号《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1 日,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距离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 个月,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
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第
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监管问答》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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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及发起人资格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
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
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程序,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系统以及面向市场自
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即持股比例前十的股东)的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建湘晖鸿 88,259,100.00 20.00
2 朱明楚 24,813,895.00 5.62
3 任立军 24,216,319.00 5.49
4 湖南红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980,288.00 3.17
5 朱红专 6,147,013.00 1.39
珠海回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 5,650,000.00 1.28
回声 1 号私募基金
7 陈光阳 4,877,288.00 1.11
8 关海果 3,923,000.00 0.89
9 四川万丰商贸大厦管理中心 3,230,000.00 0.73
10 周乐犇 2,598,300.00 0.59
4-1-9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建湘晖鸿,实际控制人为卢建之,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
2、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除控股股东建湘晖鸿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外,发行人其他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其他情形,
不存在产权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参
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竞争(二)重大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
不存在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4-1-10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
的程序。
(四)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子公司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设有 11 家子公司,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子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
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土地使用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共
1 宗,本所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抵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其他抵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房屋所有权及不动产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共计 36
处,本所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抵押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拥有的房屋不存在其他抵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商标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共计
13 项,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
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专利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共计 36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不存在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1-11
(六)在建工程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合并报表数)
为 689,700.63 元。主要在建工程为发行人弯管生产线熔炼系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租赁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房屋共 2 处,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子公司红宇
科技租赁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八)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被采取
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情形外,上述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
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子公司红宇科技租赁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
质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2、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或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重大对外投资及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4-1-12
售或收购的计划与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履行法定手续;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2、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
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合规,表决结果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及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3、发行人依法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4-1-13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税务违法行为而被
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存在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相关处罚不属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生产加工或建设项目,不涉及
项目备案、环境保护和土地占用的问题,无需办理相关审批、备案及环评手续。
3、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未
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本所认为:
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诉讼、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发行人的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其他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就上述行政处罚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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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肆份由发行人呈报深交所;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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