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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4-26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1、报告期内,以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2、报告期内,以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
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
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议,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
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得
到了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五、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
从业资格,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
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六、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
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担保原因充分,提供担保的风险较小并可控,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七、关于对外出租部分闲置房产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出租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
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公司出租事项可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出租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八、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