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关于对2020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21-04-26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职业字[2021]1992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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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1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3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职业字[2021]19924 -2 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公司”)委托,在审计了华
民股份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
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由
华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进行
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的要求,华民股份公司编制了上述扣除情况表。设计、执行和维护与编制和列报扣除情况表
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
法性及完整性是华民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华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发表核
查意见。我们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核查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
核查工作,以对扣除情况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编制获取合理保证。
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华民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
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
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我们的工作程序,我们认为,华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扣除情况表已按照上市规
则的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民股份公司 2020 年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
的营业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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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华民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
报告作为华民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华民股份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扣
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中国注册会计师: 傅成钢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康云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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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注
营业收入 14,919.34 12,328.59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
其中: 租金物业费收入 1,086.85 996.32
水电费收入 434.78 540.09
材料收入 246.00 719.62
其他收入 32.46 24.74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1,800.09 2,280.77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13,119.25 10,047.82
本表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经董事会批准。
法定代表人:熊猛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高先勇 会计机构负责人:栾洪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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