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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1-08-16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1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建
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湘晖鸿”)的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
让其持有的建湘晖鸿股份,从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变动未涉及
直接转让本公司股份。
    2、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系公司控股股东建湘晖鸿股权结构发生调整,公司
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建湘晖鸿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持股
比例未发生变化。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建湘晖鸿的通知,建湘晖鸿的股权结
构发生变动,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13 日,建湘晖鸿股东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桃源湘晖”)与股东欧阳少红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桃源湘晖将其
持有的建湘晖鸿 60.00%股权转让给欧阳少红女士。本次股权转让后,桃源湘晖
不再持有建湘晖鸿股权,欧阳少红女士持有建湘晖鸿 100.00%股权,公司实际控
制人由卢建之先生变更为欧阳少红女士。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欧阳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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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建湘晖鸿 60%的股权(对应建湘
晖鸿 6,000 万元注册资本)以 6,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
后,乙方持有建湘晖鸿 100%股权。
    2、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共同配合完成首期股权过户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即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建湘晖鸿 3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两个工作
日,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 6,000 万元。
    第二条 股权过户安排
    鉴于甲方持有的建湘晖鸿 30%的股权(对应建湘晖鸿 3,000 万元注册资本)
已被法院冻结,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股权过户安排如下:
    1、首期股权过户安排: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完
成建湘晖鸿 3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剩余 30%股权过户至乙方前,该剩余
30%股权的表决权全部由乙方行使,直至该部分股权过户至乙方之日止。
    2、第二期股权过户安排: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通过提供保全置换担保
等方式协助甲方解除法院对甲方持有的建湘晖鸿剩余 30%股权的冻结。建湘晖鸿
剩余 30%股权冻结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完成建湘晖鸿剩余 30%
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建湘晖鸿首期 30%股权过户完成且建湘晖鸿剩余 30%
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双方同意,过渡期内,
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湘晖鸿不得进行如下事项:
    (1)甲方/建湘晖鸿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建湘晖鸿
的全部、部分股份,为实施本次股权转让而进行的处置除外;
    (2)建湘晖鸿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引入其他投资者;
    (3)建湘晖鸿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作出任何利润分配的决议;

    (4)除正常经营所需或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建湘晖鸿不得进行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不得从事可能导致建湘晖鸿财务状况、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三、资金来源情况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阳少红女士本次受让建湘晖鸿 60.00%股权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不
存在来源于桃源湘晖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湘晖鸿、
华民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建湘晖鸿、华民股份进行资产置换或
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标的股权受限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欧阳少红女士持有的建湘晖鸿 40.00%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2019 年 11 月 11 日,建湘晖鸿与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最高
额股票质押及股票处置合同》,约定建湘晖鸿将其持有的公司 88,259,100 股无限
售流通股质押给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担保建湘晖鸿向湖南省财信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
    因桃源湘晖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
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桃源县人民法院已冻结桃源湘晖持有的建湘晖鸿
30.00%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由欧阳少红女士通过
提供保全置换担保等方式协助解除冻结。冻结解除后,双方共同完成剩余 30%
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欧阳少红女士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
控制关系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建湘晖鸿股权结构如下: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桃源湘晖              6,000     60.00%   桃源湘晖                  0       0.00%
 欧阳少红              4,000     40.00%   欧阳少红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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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后:

                               欧阳少红

                             100%

                       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六、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变动不涉及建湘晖鸿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建湘晖鸿仍持有公司 20.00%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由卢建之先生变更为欧阳少红女士。
    2、公司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保持独立。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导致
公司的内部决策机制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以及资
产的独立与完整。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欧阳少红女士将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桃源
湘晖将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
    2、欧阳少红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 6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
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后续尚需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