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08-19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华民股份
股票代码:300345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阳少红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
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欧阳少红女士持有建湘晖鸿 100.00%的股权,并通过建
湘晖鸿持有上市公司 88,25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0%,将成为上市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因建湘晖鸿与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最高额股票质押及股票处
置合同》,建湘晖鸿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8,259,1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湖南省
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虽然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负债规模总体处于可控状
态,但是若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
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被强制处置,或其他投资者
在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可能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民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民股份拥有权益。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
1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
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风险提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四节 资金来源 ....................................................................................................... 16
第五节 后续计划 ....................................................................................................... 17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9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3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股份的情况 ................................................................ 24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6
财务顾问声明............................................................................................................. 27
备查文件 .................................................................................................................... 28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30
3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阳少红 指 自然人欧阳少红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华民股份、上市公司 指
市,股票代码:300345
本报告书 指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欧阳少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指 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0%
股权转让
的股权。
桃源湘晖 指 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建湘晖鸿 指 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欧阳少红与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湖南建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准则 16 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
四舍五入造成,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欧阳少红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430524196910******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
通讯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
通讯方式 0731-828828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及任职单位产
权关系如下:
起止时间 单位 职务 与任职单位的产权关系
执行董事、法
2007 年 4 月至今 湖南华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 30%股权
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
湖南建鸿达酒店管理有限公 通 过湖 南建 鸿达 房地 产
2011 年 4 月至今 总经理、法定
司 开发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代表人
经理、执行董
2012 年 5 月至今 北京建鸿达投资有限公司 事、法定代表 直接持有 30%股权
人
湖南建鸿达实业集团有限公 执行董事、法
2017 年 7 月至今 直接持有 30%股权
司 定代表人
湖南纳菲尔新材料科技股份 董事长、法定
2017 年 9 月至今 直接持有 1.11%股权
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通 过湖 南建 鸿达 实业 集
2017 年 12 月至今 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湖南建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
2018 年 12 月至今 监事 直接持有 3.4250%股权
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 40%
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
2019 年 2 月至今 董事 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持
公司
有 100%股权
2019 年 4 月至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副董事长 通 过建 湘晖 鸿间 接持 有
5
公司(300345) 华民股份 20%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
事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
营业务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欧阳少红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桃源湘晖 60%股
权,从而控制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进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华民股份外,欧阳少红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企业。
其主要对外投资企业及其他主要关联企业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产业投资、高科技产业投
资。(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
湖南建湘晖鸿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
持股 100%并
1 产业投资有限 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担任董事
公司 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
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磨球、磨段、辊类耐磨件及各种耐磨新材料生产、加
工、销售;衬板的生产、销售及拆装;高分子材料的
研发、生产、销售;球磨机节能技术的研发、应用;
球磨系统的相关辅助设备、控制设备、检测设备的研
发、生产、销售;节能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及运用;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除外;3D 打印技术的研发与应
湖南华民控股 用服务;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矿山机械制造;
间接控制,担
2 集团股份有限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
任副董事长
公司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新材料技术
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智慧城市的相关服务、
规划、设计;智慧城市与智慧楼宇的软件开发、信息
技术服务;智慧路灯、安防监控、数据中心产品与系
统、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通信设备的销售;智
慧路灯、安防监控、通信设备的制造;智慧路灯、安
防监控设计;智慧路灯运营;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集成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
6
维护服务;以自有资产进行项目、产业、基础设施投
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
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安防监控运
营;安防系统工程施工;工程咨询;信息系统工程的
咨询、规划;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
术咨询;计算机技术转让;计算机硬件的开发;互联
网科技技术开发、科技技术转让、科技技术咨询、科
技技术服务;智慧城市与智慧楼宇信息技术服务;建
筑材料、空调设备、配电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
零售;智慧水务工程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广告服务;
广告制作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设计;广告国内
外代理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及广播
电视设备、五金产品、电气设备、电线、电缆、仪器
仪表、办公设备、消防设备及器材的批发;移动互联
网研发和维护;城市综合管廊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
维护管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
业承包;停车场建设;停车场运营管理;经营增值电
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信
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
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
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研发、安装、销
售及服务;基础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持股 30%并担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投资管理、国内贸易;板卡
湖南建鸿达实 任执行董事、 的生产、加工及产品封装。(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
3 业集团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
司 其配偶刘平建 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持有 65% 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股 30%并担
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
任经理、执行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北京建鸿达投 董事、法定代
4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资有限公司 表人;其配偶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刘平建持股
动。)
70%
持股 3.4250%
湖南建鸿达房
并担任监事,
5 地产开发有限 房地产开发及自建房产销售、租赁;销售建材、电器。
其配偶刘平建
公司
担任董事长
持股 30%并担
湖南华辰营销 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代理、销售;广告的设计、制
6 任执行董事、
策划有限公司 作;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的销售。
法定代表人
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酒店用品、日用百货零售;会
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国内外代
湖南建鸿达酒 担任执行董事
理服务;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商业活动的组织;
7 店管理有限公 兼总经理、法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文体设备和用品出租;场地租赁。
司 定代表人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7
合金电镀及相关材料、电子产品、机械产品的技术研
究、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化工原料、金属材
湖南纳菲尔新 持股 1.11%并
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8 材料科技股份 担任董事长、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涉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创业投资、并购投资,投资管
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含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务)。(依
潇湘资本集团
9 担任董事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
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新疆贯喜君悦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
持有 6.25%的
10 股权投资有限 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
合伙权益
合伙企业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
新疆贯喜君鸿
持有 3.32%的 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
11 股权投资有限
合伙权益 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合伙企业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沙潇湘致信 从事非上市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
私募股权基金 持有 2%的合 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
12
合伙企业(有限 伙权益 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合伙)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
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
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
北京北后溢久
持有 3.0002%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
13 投资中心(有限
的合伙权益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合伙)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深圳前海潇湘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聚丰壹号投资 持有 11.1111% 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14
投资合伙企业 的合伙权益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有限合伙) 营)。
珠海横琴海捷
卓越股权投资 持有 4.2373% 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15
合伙企业(有限 的合伙权益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
一般经营项目是:水污染治理;环保工程设计;工程
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施工总承包;
市政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收集、贮存、
处理、处置生活污泥(限分支机构);天然水收集与分
深圳永清水务 配;水文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直饮水的生
16 持股 1.9002%
有限责任公司 产;饮用水供水;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水处理设备制
造;环保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进行环境污染治理项
目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
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8
动)。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刘平建曾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截至本核查意
见签署日,相关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华民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9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欧阳少红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建湘晖鸿
的 40.00%股权,并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华民股份的价
值认同及发展前景的看好,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对华民股份的控制权。本次
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
体股东权益的原则,凭借以往经营管理公司的经验,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
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优质资源,提高上市
公司的资产质量,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
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
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权转让中取得的股份自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未来 12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排除在保证华民股份满
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定向增发或其他手段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其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无需履行相关程序。
10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建湘晖鸿 40.00%的股权,建湘晖鸿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20.00%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1 年 8 月 13 日,欧阳少红与桃源湘晖签订
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人民币 6,000 万元的价格
从桃源湘晖受让建湘晖鸿 60.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
有建湘晖鸿 100.00%的股权,并通过建湘晖鸿持有上市公司 88,259,1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0.00%。
本次收购完成后欧阳少红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1 年 8 月 13 日,欧阳少红与桃源湘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欧阳少红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
司”或“建湘晖鸿”)持有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
或“上市公司”)88,259,100 股股份(占华民股份总股本的 20%),建湘晖鸿为华民
股份的控股股东。
2、甲乙双方均为建湘晖鸿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乙方分别持有
建湘晖鸿 60%、40%的股权。甲方拟将其持有的建湘晖鸿 60%的股权(对应建湘
晖鸿 6,000 万元注册资本)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转让”),乙方拟受让甲方
持有的该股权。本次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成为华民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3、因甲方与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佳沃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佳沃股份”)合同纠纷一案,佳沃股份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
全,桃源县人民法院已冻结甲方持有的建湘晖鸿 30%的股权(对应建湘晖鸿 3,000
11
万元注册资本),目前该案已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建湘晖鸿 60%的股权(对应建湘晖
鸿 6,000 万元注册资本)以 6,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乙方持有建湘晖鸿 100%股权。
2、双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共同配合完成首期股权过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即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建湘晖鸿 3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 6,000 万元。
第二条 股权过户安排
鉴于甲方持有的建湘晖鸿 30%的股权(对应建湘晖鸿 3,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
被法院冻结,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股权过户安排如下:
1、首期股权过户安排: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完成
建湘晖鸿 3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在剩余 30%股权过户至乙方前,该剩余 30%
股权的表决权全部由乙方行使,直至该部分股权过户至乙方之日止。
2、第二期股权过户安排: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通过提供保全置换担保等
方式协助甲方解除法院对甲方持有的建湘晖鸿剩余 30%股权的冻结。建湘晖鸿剩
余 30%股权冻结解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完成建湘晖鸿剩余 30%股权
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建湘晖鸿首期 30%股权过户完成且建湘晖鸿剩余 30%
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之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双方同意,过渡期内,除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湘晖鸿不得进行如下事项:
(1)甲方/建湘晖鸿不得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建湘晖鸿的
全部、部分股份,为实施本次股权转让而进行的处置除外;
(2)建湘晖鸿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引入其他投资者;
(3)建湘晖鸿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作出任何利润分配的决议;
(4)除正常经营所需或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建湘晖鸿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对
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不得从事可能导致建湘晖鸿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12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承诺与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标的公司的真实出资,已出资到位,
甲方合法拥有的该股权。除已向乙方披露的冻结情形外,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
权,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担保或被冻结的情形,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承诺,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建湘晖鸿不存在其他或有负债、担保,也
不存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主体对其已经提起的或拟提起的行政处罚或诉讼。若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建湘晖鸿存在任何未披露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应付款
项等),则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双方承诺,其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部门
的有关规定或其订立的对其本身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第五条 税费承担
双方认可,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分别依法承担。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双方同意并承诺,双方及其雇员、顾问均应对与本协议的谈判、签订、履
行有关的一切非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以任何形式、任何
方式将该等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公开使用该等信息。
2、本协议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下列情形下除外:
(1)任何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任何一方因参与本协议项下交易而需要知道此
等保密信息的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或律师等,进行该等披露的前提是,
前述工作人员、代表、代理、顾问和律师等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如果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已由第三方披露而进入公共领
域,则任何一方不再对此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露的相关信息。
3、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守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类
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3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
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给股权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
应按应付未付部分万分之壹/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五日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的,每逾期
一日,甲方应按本次股权转让已收取价款万分之壹/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逾期超过五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其已支付的转
让价款。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之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九条 其他
1、因本次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双方确认,双方应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则要求履行各自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三、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欧阳少红持有的建湘晖鸿 40.00%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及其他安排。
2019 年 11 月 11 日,建湘晖鸿与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湖
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最高额股票质押及股票处置合同》,约定建湘晖鸿
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8,259,1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用于担保建湘晖鸿向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信托贷款。
因桃源湘晖与佳沃股份的合同纠纷,佳沃股份向桃源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
全,桃源县人民法院已冻结桃源湘晖持有的建湘晖鸿 30.00%的股权。该部分股权
14
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由欧阳少红通过提供保全置换担保等方式协助解
除冻结。冻结解除后,双方共同完成剩余 30%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欧阳少红女士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15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欧阳少红拟以人民币 6,000 万元现金购买桃源湘晖持有的建湘晖鸿
60.00%的股权。建湘晖鸿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20.00%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合计需支付 6,000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于欧阳少红的
自有资金。
欧阳少红承诺,本次用于收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
在来源于桃源湘晖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湘晖鸿、华
民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建湘晖鸿、华民股份进行资产置换或者
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在本次收购事项中:“本人的资金
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来源于桃源湘晖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建湘晖鸿、华民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
与建湘晖鸿、华民股份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16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类似
的重大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
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信息披露义
务人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明确其所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具体人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
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他股东之
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不存在其他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17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
计划。若后续存在类似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
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计划。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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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系,
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上市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公司章程》及系列议事
规则,并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
治理的规范性。
本次权益变动后,欧阳少红将持有华民股份控股股东建湘晖鸿 100.00%的股权,
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保证与
上市公司做到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体
如下:
(一)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华民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华民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
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华民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
完全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华民股份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华民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华民股份的控制之下,
并为华民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19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华民股份的资
金、资产;不以华民股份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
保。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华民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华民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
管理制度。
3、保证华民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
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华民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不违法干预华民股份的资
金使用调度。
5、不干涉华民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华民股份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
2、保证华民股份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民股份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
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华民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华民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华民股份的业务活动。
20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情况分析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了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本人在作为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以下简称“承诺期”)将通过以下措施
避免及解决与华民股份的同业竞争: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
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涉及上市公司业务
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则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
后,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及其下属子公司。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了解或知悉的
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
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若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欧阳少红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开始担任上市公司副董事长,2019 年和 2020 年,
欧阳少红自上市公司领取董事津贴。除上述在上市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外,本次权
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保障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
具体如下:
本人在作为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以下简称“承诺期”)将通过以下措施
规范关联交易:
1、本人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理
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
市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
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2、本人承诺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
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2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华民股份及其子公
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华民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民股份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除欧阳少红本人)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
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更换华民股份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协议、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作出其他补偿安排,亦不
存在对华民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谈判或已签署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安排。
23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华民股份上市交易股票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
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无买卖华民股份上市
交易股票情况。
24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
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
欧阳少红
2021 年 8 月 18 日
26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贵阳 邢永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谢乐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18 日
27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相关中介机构、相关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名单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承诺与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
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注册法定地址,以供投资者查询。
28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
欧阳少红
2021 年 8 月 18 日
29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华民股份 股票代码 300345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
欧阳少红
人名称 务人住所 ******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有无一致行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是 √ (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披露义务人成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控制人)
东 际控制人 否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务人是否拥
人是否对境
是 □ 否 √ 有境内、外两 是 □ 否 √
内、境外其他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个以上上市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上市公司持股
公司的控制
5%以上
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欧阳少红持有建湘晖鸿 40.00%的股权,建湘晖鸿持有上市公司 88,259,100 股,
量及占上市公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30
本次发生拥有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6,000 万元的价格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建
权益的股份变
湘晖鸿的 60.00%股权。建湘晖鸿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股权比例未发生变
动的数量及变
动。
动比例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是 √ 否 □
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是 □ 否 √
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不排除 √
人是否拟于未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选择合适的时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来 12 个月内继
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
司股票
是否存在《收
购管理办法》
是 □ 否 √
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
是否已提供
《收购管理办
是 √ 否 □
法》第五十条
要求的文件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露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后续
是 √ 否 □
计划
是否聘请财务
是 √ 否 □
顾问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及批准进展
情况
31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声明放
是 □ 否 √
弃行使相关股
份的表决权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
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
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32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欧阳少红
2021 年 8 月 18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