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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2-04-0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5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二年四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
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
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1 日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审核函〔2022〕020066 号《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
函》”),本所现根据《问询函》要求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广东



                                   3-1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
的《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
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问询函》问题1

    1、2021年8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建湘晖鸿)的股东桃源县湘晖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湘晖)将
其持有的建湘晖鸿60%股权转让给欧阳少红,交易价格为6,000万元,交易完成
后,欧阳少红持有建湘晖鸿100%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卢建之变更为欧阳少
红。根据反馈意见回复,建湘晖鸿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显示,截至2021年6
月末建湘晖鸿的资产总额为85,600.77万元,负债总额为82,022.01万元。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欧阳少红,欧阳少红及其配偶控制的湖南建鸿达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鸿达集团)预计需筹集6.30亿元(含税)作为本次发
行的资金来源。建鸿达集团2021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20.01亿元,净利润为2.28
亿元,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为8.77亿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欧阳少红股权转让款6,000万元的资金来源,是否
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是否真实给付转让方;(2)本次股权
转让是否已取得所有债权人同意及相关决策程序,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3)
结合建鸿达集团所在行业情况、同行业公司现金流及经营情况、建鸿达集团经
营活动现金流、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主要对手方情况及回款情况、资产变现
能力等说明建鸿达集团筹资资金的具体来源,是否存在较大资金短缺导致实际
控制人无法足额缴纳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资料并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建湘晖鸿与债权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文件;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


    (2)查阅了建湘晖鸿工商登记资料、本次股权转让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核查意见及回复】

    经查阅建湘晖鸿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2021年8月13日,桃源湘晖与欧阳少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桃源湘
晖将其持有的建湘晖鸿60.00%股权转让给欧阳少红。本次股权转让经建湘晖鸿股
东会决议通过,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经查阅建湘晖鸿本次股权转让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本次股权转让时建湘晖
鸿与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协议等文件,本次股权转让不需要取得建湘晖鸿债权人同
意,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股东转让股权是
股东对自有权利的处分,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需要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情形,
不需要债权人同意。股东持有的股权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转让股权影响的是
股东自身权益,对公司财产并不产生直接影响,故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2、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时建湘晖鸿有效的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
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违反建
湘晖鸿公司章程的情形,且本次股权转让经建湘晖鸿股东会决议通过,履行了相
关决策程序。

    3、本次股权转让时建湘晖鸿与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协议中不存在约定内部股
权转让需经债权人同意的相关条款。

  截至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2021年8月13日),建湘晖鸿债务情况如下:

               金额            债权金额
  项目                债权人                          说明
           (万元)            (万元)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1 月 25 日,建湘晖鸿与财信

                                                  信托、华融资管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长期借款    37,500.00    财信信托    37,500.00
                                                  经各方协商一致,财信信托将其对建湘

                                                  晖鸿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华融资管。

                                                  卢鹏杰系建湘晖鸿原公司经理。2021

                                                  年 8 月 13 日,建湘晖鸿与卢鹏杰签订

                                                  《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一致确

                                                  认:(1)借款自发生之日起至 2021 年

                          卢鹏杰      33,414.38   8 月 13 日为无息借款,自 2021 年 8 月

                                                  14 日开始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每

                                                  12 个月结付一次利息。(2)借款本金

                                                  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予以

                                                  全额清偿。

                          桃源湘晖     6,390.30   2021 年 8 月 13 日,建湘晖鸿与桃源湘

                          华民资本      274.28    晖、华民资本、欧阳少红、建鸿达集团
其他应付款   44,522.01
                          欧阳少红     3,643.80   签署《确认书》,各方确认:(1)桃

                                                  源湘晖与华民资本合计借款金额

                                                  6,664.58 万 元 自 借 款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止为无息借款,自

                                                  2021 年 8 月 14 日开始按照同期贷款利

                                                  率计息,借款本息应于五年内全额清
                         建鸿达集团     799.25
                                                  偿。(2)欧阳少红与建鸿达集团合计

                                                  借款金额 4,443.05 万元自借款发生之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止为无息借

                                                  款,股权转让后该借款具体计息与否及

                                                  偿还安排后续再做确定。

   合计      82,022.01       -        82,022.01                       -

   注: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信信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分公司简称“华融资管”,湖南华民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民资本”。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


    财信信托与建湘晖鸿签署的相关债权协议中不存在约定建湘晖鸿内部股权
转让需经其同意的相关条款,财信信托已于2021年11月25日将其对建湘晖鸿享
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华融资管;卢鹏杰、桃源湘晖、华民资本、欧阳少红、建
鸿达集团于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就其对建湘晖鸿享有的债权与建湘晖鸿签
订协议,对债务金额确认、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本次股权
转让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建湘晖鸿股东会决议通过,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建湘晖鸿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建湘晖鸿与债权
人签署的相关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不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情形。

    二、《问询函》问题2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唯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楚)
2018年和2019年存在融资租赁业务,2021年1-9月上海唯楚实现净利润791.87万
元,主要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所致。

    请发行人结合上海唯楚融资租赁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具体经营内容、是
否存在以前年度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与公司主营业务
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合法经营性等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
个月至今公司与上海唯楚的资金往来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是否符
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20的各项要求。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了如下资料并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海唯楚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

    (2)查阅上海唯楚与攀枝花铂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锋矿业”)
签署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查阅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要求;取得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唯楚银行流水、货币资金明细表;

    (3)查阅了发行人及上海唯楚财务报告、《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类金融业务的承诺;

    (4)查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检
索 了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上 海 市 地 方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局
(http://jrj.sh.gov.cn/)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https://sww.sh.gov.cn/)等官方网站
的公开信息。

    【核查意见及回复】

    (一)上海唯楚融资租赁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具体经营内容、是否存在
以前年度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
产品之间的关系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国内生产球磨机耐磨铸件中
高端产品、高效球磨综合节能技术应用及可控离子渗入(PIP)技术处理的高新
技术企业,其中耐磨铸件产品、高效球磨综合节能技术主要应用于冶金矿山、
水泥、火力发电等行业。下游行业客户在采用发行人高效球磨综合节能技术时
需进行大规模的设备改造,迫切需要金融租赁工具的支持。为加速推广高效球
磨综合节能技术应用,发行人于2016年3月8日投资设立上海唯楚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2021年2月23日更名为上海唯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
楚”),为下游行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加强发行人与下游行业客户的合作,
实现“以融促产、以产带融”的良性局面。

    上海唯楚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
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上海唯楚融资租赁业务的具体经营内容为向发行人下游行业提供售后回租
服务,服务对象为冶金矿山、水泥和火力发电行业中需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企业,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


盈利主要来源于向承租企业收取的租息收入。

    上海唯楚自设立以来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情况如下:

                              租赁成本                                 租金总额
客户名称          租赁物                         每期租金                                 租赁期限
                              (万元)                                 (万元)

攀枝花铂     球磨机、破碎
                                                                                          2016.08.01
锋矿业有     机、磁选机及      3,000.00        91.50 万元/月           3,294.00
                                                                                          -2019.07.31
 限公司           配套设备


    发行人的磨球、衬板、锤头等耐磨铸件产品是球磨机、破碎机主要的耐磨
备件,上海唯楚为发行人下游行业客户提供球磨机、破碎机等生产经营设备的
售后回租服务,有利于实现发行人与客户的深入合作,促进发行人耐磨产品业
务的健康发展。

    2017年以来,受环保限产、去杠杆、去产能等宏观政策调控影响,铂锋矿
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未按期支付上海唯楚租金,同时发行人下游行业客户出
现停产、限产情形,上海唯楚未再新增融资租赁业务。

    最近三年及一期,上海唯楚经营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                       -              12.24            69.16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                       -              0.10%           0.66%

净利润                              791.87                   0.41                 -7.65          -898.92

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                 59.10%                  0.07%              -0.16%              3.01%

           项目               2021.0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收铂锋矿业租赁款                  243.00               1,813.00            1,813.00           1,813.00


    报告期内,上海唯楚仅2018年和2019年存在融资租赁业务,系2016年与铂
锋矿业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8
年和2019年,上海唯楚融资租赁业务实现的收入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
分别为0.66%和0.10%,融资租赁业务实现的净利润占当期发行人净利润的比重
分别为3.01%和-0.16%,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较小。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最近一年一期,上海唯楚未实际开展经营,不存在新增融资租赁业务,亦
不存在以前年度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因铂锋矿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未在租
赁期结束前支付完毕租金,故上海唯楚2020年末和2021年9月末存在应收铂锋矿
业租赁款,金额分别为1,813.00万元和243.00万元。2021年1-9月,上海唯楚实现
净利润791.87万元,占发行人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59.10%,主要系当期收回铂
锋矿业1,570.00万元租赁款,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所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上海唯楚已收回铂锋矿业剩余243.00万元租赁款,上海唯楚以前年
度融资租赁业务应收款项均已收回。

    2021年2月23日,上海唯楚经营范围变更为“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金属制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
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
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
海唯楚不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二)上海唯楚融资租赁业务合法经营性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九条的规
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
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十条的规
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
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
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
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
证明,上海唯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最近一年一期,上海唯楚未实际开展经营,不存在新增融资租赁业务,亦不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


存在以前年度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并已于2021年2月23日变更经营范围,不再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报告期内,上海唯楚从事的业务不存在超出《融资租赁企业
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未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
等金融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亦未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根据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上海市商
务委员会等网站,上海唯楚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与上海唯楚的资
金往来情况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上市审核问答》问答20的各项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
个月至今(即2021年5月19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
上海唯楚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20类金融业务监
管要求如下:

    “(一)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
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
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
核工作: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
务的金额(包括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

    2、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
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
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发行人应
结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以及供应链金融的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
以及上述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论证说明该业务是否有利
于服务实体经济,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或符合行业惯例。

       (四)保荐人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内容、模式、规模等基
本情况及相关风险、债务偿付能力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
人律师应就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上海唯楚2018年和2019年存在融资租赁业务,属于类金融业务。现对照《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要求分析如下:

       1、发行人未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54,912.00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
及类金融业务,不存在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截至报告期末,上海唯楚不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发行人经营业务不包
括类金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告期内,上海唯楚仅2018年和2019年存在融
资租赁业务,系2016年与铂锋矿业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1
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8年和2019年,上海唯楚融资租赁业务实现的收入占当
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66%和0.10%,融资租赁业务实现的净利润占当
期公司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3.01%和-0.16%,均低于30%,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较
小。

    最近一年一期,上海唯楚未新增融资租赁业务,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存续的融
资租赁业务。2021年2月23日,上海唯楚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最近一年一期,上海唯楚未实际开展经营,2020年和2021年1-9月上海唯楚实现
净利润0.41万元和791.87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0.07%和59.10%,主

                                    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


要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和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所致。

    3、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会对类
金融业务新增投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
(即2021年5月19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上海唯楚
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
行人未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投入,亦不存在拟对类金融业务投入的安排,本次募
集资金总额不存在需要扣除的情形。

    4、发行人关于类金融业务的承诺

    发行人已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就类
金融业务出具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公司不新增对
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2、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使用前述资金,不将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投资类金融业务、投资产
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
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等财务性投资。”

    5、最近一年一期类金融业务的经营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唯楚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因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问询函》问题2”之“(二)上海唯楚融资租赁业务合法经营
性”之内容。

    据此,本所认为,(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
人及子公司与上海唯楚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2)最近一年一期,上海唯楚未
实际开展经营,不存在新增融资租赁业务,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存续的融资租赁业
务,并已于2021年2月23日变更经营范围,不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报告期内,


                                    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唯楚合规经营,从事的业务不存在超出《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情形,未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和同业拆
借业务,亦未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3)发行人未将募集资金
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发行人经营业务已不包括类金融业务;自本次发行
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未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投入,
亦不存在拟对类金融业务投入的安排,并已按《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
核问答》出具承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20中有关类金融业务的相关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黄纯安




                                           经办律师:
                                                           宁华波




                                           经办律师:
                                                           陈   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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