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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6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独立意见
    1、《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
分调动管理人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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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可
用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
和行业竞争力。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是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该等指标皆为企业的核心财务指标。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
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
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