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9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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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或
变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以及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或变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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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8 月 30 日,并
同意以 6.90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30.00 万份股票期
权,以 3.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0.00 万股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