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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1
致: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
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科技”)签署的两份《采购框架协议》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鸿新科技签署的《采购框架协
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二)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鸿新科技本次签署《采购框架协议》所
涉及的合同内容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三)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鸿新科技本次签署合同的必要报备
文件予以披露,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鸿新科技签署的两份《采购框架协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关于交易对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鸿新科技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交易对方分别为安徽
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新材料”)、浙江鹏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鹏展新能源”)。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华晟新材料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华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MA8NP5037A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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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2 年 2 月 18 日
住所               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街道清流路 99 号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
                   研发;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
经营范围           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鹏展新能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鹏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329939312U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刘学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1 日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 1 号 17 号楼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
                   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
                   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
经营范围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中草药种植;
                   花卉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华晟新材料、鹏展新
能源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鸿新科技签订《采购框架
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两份《采购框架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
    (一)关于鸿新科技与华晟新材料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
    1、根据鸿新科技与华晟新材料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采购框架协议》已经鸿新科技与华晟新材料双方签字并


                                         3
盖章确认,上述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2、根据鸿新科技与华晟新材料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华晟新材料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鸿新科技采购单晶硅棒,全年采
购数量为 1512 吨,全年实际成交数量在计划数量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 15%,
双方应在当月协商确定次月产品单价并签订次月《采购订单》。《采购框架协议》
就产品交付时间及地点、包装要求及费用 、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验收标准及
异议期、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
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采购框架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鸿新科技与鹏展新能源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
    1、根据鸿新科技与鹏展新能源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采购框架协议》已经鸿新科技与鹏展新能源双方签字并
盖章确认,上述合同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2、根据鸿新科技与鹏展新能源签订的《采购框架协议》,约定鹏展新能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鸿新科技采购单晶硅片,全年采
购数量为 5,000 万片,全年实际完成数量不得低于计划总数的 80%。双方应在当
月协商确定次月产品单价并签订次月《采购订单》。《采购框架协议》就产品交付
时间及地点、包装要求及费用 、质量技术标准及要求、验收标准及异议期、保
密及知识产权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采购框架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华晟新材料、鹏展新
能源均具备与鸿新科技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的主体资格;上述两份《采购框架
协议》的签署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周晓玲




                                        经办律师:
                                                         阳佳琪




                                           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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