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2023-01-04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同意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鸿新达海”)为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并根据控股子公司
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
的LPR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53号),公司向实际
控制人欧阳少红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2,000,000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4.16 元 。 本 次 发 行 的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549,12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364,024.79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542,755,975.2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1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6398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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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
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549,1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364,024.7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542,755,975.21
元将全部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
拟增加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并根据控
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公布的 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募
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主体 变更后实施主体
1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1、鸿新新能源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923MA7FFWB02B
法定代表人 欧阳少红
成立时间 2022 年 1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财富工业园区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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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
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
电子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出资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华民股份 4,000.00 80.00%
股东构成
湖南立新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 20.00%
合计 5,000.00 100.00%
2、鸿新达海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鸿新达海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23MA7MGC9L9K
法定代表人 黄涛明
成立时间 2022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綦公路与齐安路交叉口向东
注册地址
300 米路北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
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
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
制品销售;科技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
经营范围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
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出资人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构成 鸿新新能源 3,000.00 100.00%
合计 3,0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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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
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且不
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
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系基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的需要,符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拟将募集资金划入子公司开立的、经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
鸿新新能源和鸿新达海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
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
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除上述事项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
不发生变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募投
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 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
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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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募投
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 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
定。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募投项目的
实施主体,并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
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 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系
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
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
司本次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控
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公布的 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
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
助,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 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
准确定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
成实质性影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鸿新达海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
体,并根据控股子公司资金需求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 LPR 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确定事项无异议。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