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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3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欧阳少红女士、廖朝晖女士、罗锋
先生、朱艳春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贾锐先生、王锡谷先
生、邓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本次换届选举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提名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上述候
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各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
独立董事须有的独立性。
    我们对上述候选人的提名无异议,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剩余
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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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剩余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并同意以 6.90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00 万份
股票期权。
       三、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
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担保原因充分,提供担保的风险较小并可控,不存
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利影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四、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少红及其关联方为公司
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关联
交易,是基于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的
资金需求,保障公司经营业务正常运转,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公司或子公司不支付担保费用且无需提供反担保,本次关联
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
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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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五、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鸿新新能源增资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
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光伏业务发展,激发企业内生动力,遵循了公
平、合理、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
重大不利影响,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非关联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事项。




                                         独立董事:王锡谷、喻凯、邓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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