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公告编码(2018)062 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星期五)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3日-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8年9月13日下午3:00至2018年9月1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618 号东冠大厦 16 层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叶小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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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33,255,1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634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4,431,61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8.87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823,53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7.7620%。
除叶小平、曹晓春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均在 5%以下。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506,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16%;反对
2,748,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4%;弃权 0 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2,617,319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51%;反对
2,748,60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49%;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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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272,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65%;反对
2,748,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4%;弃权 4,233,897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8,383,422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78%;反对
2,748,60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49%,弃权 4,233,8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4772%。
3、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6,272,6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65%;反对
2,748,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4%;弃权 4,233,897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51%。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58,383,422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178%;反对
2,748,60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49%;弃权 4,233,89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4772%。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元、傅扬远律师出席本次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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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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