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3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推出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股权

激励计划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但是鉴于当

前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近期二级市场价格未达预期,继续推进和

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将很难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同时,由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股票期权,本

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为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1
    经审核,我们认为:将募投项目“临床试验综合管理平台”和“收购北医仁智

100%股权”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作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的

情形。

    3、本次回购股份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价格,保

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公司资本市场形象。

    4、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

    四、关于公司实施2018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有关法
                                     2
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

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实施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曾苏 陈智敏 郑碧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