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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0-10-30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

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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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

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

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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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

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 公司募投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书;

    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3.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     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

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

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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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应在独立董事、

 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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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

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

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五)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按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告深交所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的要求公告,并由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四章 超募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

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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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 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

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

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 12 个月内累计

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在公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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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按公司股票

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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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

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

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

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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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以下”、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使

用管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该等股票上市地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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