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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6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
   会议、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064 号

    受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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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公司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载
了《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通
告》。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杭州市滨江区聚工路
19 号 8 幢 19 层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
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所持股
份情况如下:

    (1)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444,828,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其中:内资股(A 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69,662,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2.38%;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75,165,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2%。

    (2) 2020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

    出席 2020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69,662,7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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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 2020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60,384,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49.04%。

    2.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认证。

    3.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清点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
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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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
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王     元                           傅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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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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