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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1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有

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首次授予部

分第三个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相应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杨波 郑碧筠 廖启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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