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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26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1
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

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

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考核分为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层面,多个层次进行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 2022 年至 2025 年,时

间跨度为四个会计年度,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

应归属批次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首 次 授 予 限制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性 股 票 第 一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2 年和 2023 年净利润
归属期/预留限 2022 年及 2023 年        2022年和2023年净利润累
                                                                  累积值 较 2021 年增 长
制 性 股 票 第一                       积值较 2021 年增长 193%
                                                                  160%
个归属期
首 次 授 予 限制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3 年及 2024 年
性 股 票 第 二个                       2023年和2024年净利润累 2023 年和 2024 年净利润

                                            2
   归属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归属期                                积值较 2021 年增长 266%    累积值 较 2021 年增 长
                                                                 193%
首 次 授 予 限制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性 股 票 第 三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4 年和 2025 年净利润
归属期/预留限 2024 年及 2025 年       2024年和2025年净利润累
                                                                 累积值 较 2021 年增 长
制 性 股 票 第二                      积值较 2021 年增长 357%
                                                                 266%
个归属期



                     业绩目标完成值(X)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Y)


                      X≥业绩考核目标 A                                   100%


               业绩考核目标 B≤X<业绩考核目标 A                           80%


                      X<业绩考核目标 B                                      0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②以 2021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的扣非归母净利润累计值增长不
低于 193%的即为 “[(2022 年扣非净利润+2023 年扣非净利润)-2021 年扣非净利润]/2021 年扣
非净利润≥193%”。其他 2 个业绩考核期的业绩考核指标计算方式同上。
    ③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业绩承诺,预留部分公司拟于
2023 年三季报报告披露之前进行授予。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杨波 郑碧筠 廖启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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