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1-26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行为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杭州泰格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上述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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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确定为2022年11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7名激励对象共授予607.9784万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波 郑碧筠 廖启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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