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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格医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

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有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鉴于张文生先生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参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董事

会同意提名袁华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未发现袁华刚先生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也未发现其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袁华刚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

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符合《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公司提名袁华刚先

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方达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参股公

司,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诚弘制药(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

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方
                                     1
达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为诚弘制药(威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800 万元。




                                            独立董事:杨波 郑碧筠 廖启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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