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6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
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除宋为斗、邓林等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外,公司的经营
业绩、11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
锁条件,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未向本次解
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除宋为斗、邓林等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外
的117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四个解锁期内解锁,数量为4,532,500
股。
二、 关于《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回购注销宋为斗、邓林等2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000股。
三、 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
1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