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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1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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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游晓律师、罗红峰
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9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
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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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2 日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 38,576,21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1.998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5,929,40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8442%。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33,922,0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506%。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654,1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476%。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参与表决。

     2. 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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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
司提供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主持人推
举决定》,鉴于公司董事长王长春先生未能出席主持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成员推举,决定由董事魏锋先生出席主持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8,576,21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5,929,405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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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王长春先生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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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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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田                                 游晓




                                                        罗红峰




                                    时间:         201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