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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亮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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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
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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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
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 人,代表股份 149,374,35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0.7039%。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9,276,06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2857%。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法律意见书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42,207,2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10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 人,代表股份 7,167,1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934%。

    2.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9,323,42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59%;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41%;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225,1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0%;反对
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9,301,82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14%;反对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41%;弃权票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9,203,53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1%;反对
票 50,929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90%;
弃权票 2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9%。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游晓




                                                      罗红峰




                                   时间:         2021 年 6 月 24 日